本报记者 简俊东
上世纪90年代一级半市场的盛况或许还能让不少老股民记忆犹新。当时,通过炒作原始股、内部职工股以及公司职工股等使得不少人一夜暴富。但是,如今如果还希望这样的神话再现,那么等待他的很可能是一个陷阱。
2006年3月,郑女士接到福建一个投资公司“小黄”的电话,给她推荐“即将在海外上市的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股”,称现在每股4.6元人民币出让,上市后能达到13-17美元。这么大的“馅饼”砸到自己头上,刚开始郑女士还半信半疑,但在“小黄”每天二三个电话的热情劝说下,郑女士购买了2000股。
就这样,郑女士掉进了一个精心准备的圈套。
真假上市
西安金园汽车案是典型的非法发行案,参与的主角分别是西安金园汽车公司董事长董欣和陕西明道启圣投资公司负责人王可。
2005年12月7日,王可和董欣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由明道启圣帮助金园公司在美国借壳上市,并全权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转让金园公司股权,所得赃款按约定比例分成。
2006年初,在董欣支持下,王可与北京美中融投资顾问公司等50多家中介公司开始合作办理金园公司股权转让具体事宜。
随后,王可开始精心编辑金园汽车的上市故事。2006年2月至10月,王可指使公司员工黎某、任某等,在全国各大互联网站、多家专业证券金融报纸等媒体不断发布、刊登精心编造的虚假信息。比如在其网站上把吉利集团填补中国汽车工业空白的专利技术JL-Z自动变速箱,说成是金园自主研发的系列产品;把“陕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卡汽车正式下线,省委书记李建国、省长陈德铭等为新车下线剪彩”的报道偷梁换柱后改为省领导到金园房车剪彩等等。
而董欣也不断接受媒体采访,宣传公司未来美好的前景和上市计划,甚至将证券承销商、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细节都一一罗列。王可还指使工作人员炮制了虚假的金园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股票转让价格,编造网上股票查询系统,虚构良好业绩和《致股东白皮书》。
一切都编织得天衣无缝。2006年7月,王可甚至让员工到上海开“股东见面会”,在会议上宣读了承诺书,承诺金园公司2006年9月底海外上市。
这样精美的圈套,对于像郑女士这样的非专业投资者来说,基本上不可能识破。但是天网恢恢,2006年10月,在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后,公安机关将董欣逮捕。当年12月30日,王可也被逮捕归案。
六大特征
这个案件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每一个细节都被精心包装,一般投资者很难识别真假,其危害性也相当大。统计数据显示,受骗上当的民众涉及29个省份的2000余人,涉案金额达到5700万。对于类似于西安金园汽车一案中的犯罪手法,投资者如何识别?
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相关领导在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时,曾经总结了非法证券活动的6大特点。
首先,相当一部分涉嫌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来自中西部地区。
其次,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主要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销售,一方面这些地方经济发达,老百姓投资意识比较强;另一方面发行股票的企业不在当地,企业状况如何,全凭中介机构“忽悠”,投资者明知上当,也无法追回损失。
第三,境外上市成为卖点。几乎所有非法发行都以到境外上市为诱饵,而实际上绝大部分企业都不可能到境外上市,这些企业不仅违法发行股票,还涉嫌金融诈骗。
第四,通过编造虚假信息的方式欺骗投资者,将一个经营业绩一般、亏损,甚至不存在的企业描绘成业绩优秀、成长性好、技术含量高的企业。
第五,隐蔽性强,花样不断翻新。有的通过亲戚朋友或熟人兜售股票,带有传销性质;有的采取股份置换方式;有的采用信托、集资等方式。而且涉案的资产很容易被转移,证据容易被销毁,这些人员也很容易潜逃。
第六,非法中介机构与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巧演“双簧”,加大了非法证券活动的欺骗性。特别是一些非法发行股票的公司,让当地产权交易机构给投资者出具股权托管文件或所谓的股权证,迷惑投资者。
以上六大特征中,宣称即将上市,很快就可以获得数倍回报,从而吸引投资者购买,这已经成为非法发行的通用手法。
海外上市的真面目
在所谓到海外上市的公司中,号称要到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又占了绝大多数。实际上这些所谓的到纳斯达克上市只是到OTCBB市场“上柜”交易,“上柜”和“上市”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
由于OTCBB是由纳斯达克的管理者全美券商协会管理,并且OTCBB的股票也是由做市商通过纳斯达克第二代工作站进行报价,所以很多人包括一些媒体把OTCBB错误地等同于纳斯达克市场。事实上,两者有着本质的差别。
OTCBB是一个完全不同于纳斯达克的独立市场,它不是证券交易所,也不是发行人挂牌交易系统。它只是OTC证券的一种实时报价服务系统,不提供自动交易撮合,也不具有自动交易执行系统,因此它既不是纳斯达克市场,也不是其一部分或者所谓的纳斯达克副板。
这种上柜交易和我们理解的上市有着天渊之别。
在A股市场上市,需要满足一系列的要求。比如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等等。
而OTCBB的门槛非常低,没有上市标准,任何股份公司的股票都可以在此报价。只要有三名以上的造市商愿为该证券做市,企业股票就可以到OTCBB市场上流通了。在OTCBB上很少有大机构投资者,多以小型基金与个人投资者为主,其股票流通性较差,大约一半的股票处于停止交易状态。
在OTCBB市场上柜,基本上不会有机会转板到纳斯达克或者纽交所,而被纳斯达克和纽交所摘牌的公司则会被放在OTCBB市场。显然,只要能够花得起几十万美金的费用借壳以及给中介的费用,在OTCBB“上柜”就基本上不存在障碍。
除了打着“在OTCBB市场上市”的公司外,也有公司宣称要“在粉单市场(Pink Sheet)上市”,粉单市场实际上是比OTCBB更低一级的报价系统,因此更不能称做上市,同样只能称做“上柜”。
在粉单市场挂牌条件更加宽松,不需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财务报告,只需要一名做市商及40名左右的股东。因此Pink Sheet的股票流通性也相应较低。若要买卖Pink Sheet的股票,一般都是经过其股票的做市商,而不是经过电脑的直接报价。
粉单市场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当纽约市场、全美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或OTCBB的公司没有按时申报审计财务报告而被退市或除牌时,仍然可以在粉单市场挂牌作股票买卖。也可以说,粉单市场仅仅是一些退市公司的临时避难所。
谨防纸上富贵
虽然在OTCBB市场上柜也有极其个别的公司转板到了纳斯达克、全美证券交易所或者纽交所,成功实现了上市,但是这也不意味着投资者将会获得数倍的回报,实际上参与了非法发行的股东还会是一无所有。
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西安杨凌博迪森生物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迪森)一案。
2007年3月22日,由于信息披露、财务数据等一系列问题,博迪森被全美证券交易所摘牌,降到粉单市场。博迪森在摘牌之前,就是从一家在OTCBB上市的公司转板到全美证券交易所,并最终实现了在美国、英国和德国三地上市的民营企业,其在全美证券交易所的股价一度超过20美元。
涉嫌证券欺诈是博迪森被摘牌的主要原因。博迪森上市时其股东名单里只有包括前任董事长王琼在内的19名自然人,但是,博迪森在OTCBB上柜之前,就已经在国内非法发行股票,而在2005年博迪森从OTCBB转板到全美证券交易所前夕,安徽还有投资者从当地中介手中以3元钱多的价格买到博迪森的股票。博迪森的大股东持有的股票已经很少,大量的股票已经非法进入众多个人投资者手中。
博迪森在中国境内有大量实际持股人,但是对公司的实际持股人信息没有进行披露是重要“罪名”之一。
对于博迪森而言,无论是披露还是不披露,结果都只能被处罚。如果披露了真实情况,那就是非法发行,违反了国内的相关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而如果不披露,东窗事发,则违反美国的相关法律要求,也难逃被处罚的命运。
就是因为在国内发行就已经属于违法,因此,对于购买了非法发行证券的投资者而言,即使所购买的公司股票成功实现海外上市,同样会面临着股票无法出售的问题。博迪森一案中,国内投资者手中的股票就一直无法在美国市场买卖。类似的案子已经屡见不鲜。
“一些境内企业在运作境外上市时,为了规避法律限制,往往将大量小股东排除在股东名册之外。按照股东持股份额多少,选出不超过200人的股东代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在股东代表名下拖挂无数小股东,公司上市后,小股东只有委托股东代表才能卖出其股权。” 陕西证监局一位稽查人员介绍道。
这类案件中,一方面,大量的投资者并非在册股东,股东身份不合法。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中,对并购、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资格做了严格限制,不符合条件的国内自然人股东不能成为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境内自然人投资者购买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股权,股东地位存在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而不少投资者购买的股权往往是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获取渠道不合法。按照《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因此,投资者参与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权益得不到保护。
上述稽查人员认为,用股东代表名称进行工商登记,不仅违反了《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且涉嫌伪造虚假的上市材料欺骗境外证券监管部门。
“通过此种方式上市存在较大的被诉风险,而这些风险无疑将直接转嫁给投资者。”上述稽查人员提醒道。
西安金园汽车案是一例集资诈骗案,其上市本来就是子虚乌有的事情;而博迪森一案则是另一典型,它实现了上市,但最终在国内非法发行事发,股票被摘牌。两家公司股票的投资者结果都是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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