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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人士:与现有股权激励衔接推出配套考核办法

  录入日期:2005年11月17日   出处:中国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投行人士建言《股权激励规范意见》

  □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11月15日到11月22日是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记者昨日采访的几位投行人士认为,一个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能从根本上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在肯定这份征求意见稿很好地借鉴了国外运作经验的同时,他们也提出了完善《意见》中提到的高管人员业绩考核机制、简化实施股权激励的审核程序等建议。

  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的刘晓丹认为,《意见》征求稿规定了实施股权激励的三种股票来源,即公开发行新股时预留股份、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但目前实践中已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并不是采用的这几种方式,因此不能纳入这份《意见》的规范范围。她建议应该对实践中已经先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这份《意见》的安排进行适当的衔接。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股改中推出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多以大股东存量股份转让作为激励的股票来源,涉及的相关财务科目变动比较简单,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全流通市场并不排除股票协议转让行为,国有企业存量股份转让可能涉及到国资管理部门审批等环节,这都需要有相应的办法出台。

  东海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杨林表示,《意见》中提到了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议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这一规定还应该加以细化,推出配套的考核办法,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要由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证券交易所备案,刘晓丹认为,这实际上仍是实质性审核,而律师、财务顾问等要出具相关意见等程序也过于复杂,既加大了监管压力,也容易滋生新的问题。她认为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点期间,谨慎是有必要的,但以后可以考虑放宽,实行程序性审核,她建议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只要股东大会通过就可以了。

  业内人士认为,推出股票期权激励是重大的突破,虽然规定了窗口期等防止市场操纵的措施,但在目前市场股权结构、其他相关治理不是很完善的时候,期权激励能发挥出多大的效果还很难讲。现在国外市场也在反思和探讨股权激励的运行效果,要保持密切关注,及时改进、规范出现的新问题。另外,对于《意见》中上市公司规定激励对象按比例行权的内容,有业内人士认为过于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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