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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经就2011年到期、息率为10%的有担保优先票据发出同意征求书

  录入日期:2008年5月26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新华财经就2011年到期、息率为10%的有担保优先票据发出同意征求书

 
    上海2008年5月26日电 /新华美通/ -- 领导市场的中国金融信息和媒体公司新华财经有限公司(简称“新华财经”;东京证交所创业板编号9399;美国预托证券编号 XHFNY)今日宣布公司已开始就其2011年到期、年息率为10%的1亿美元已发行有担保优先票据(简称“优先票据”;国际证券识别号码 ISIN:XS0275685641;通用码:027568564)提出的下列修订发出征求同意书,同意征求期截至伦敦时间2008年6月9日下午3点(如无延期)结束。

   
    此行动是要向截至2008年5月26日所有记录在案的债券持有者发出征求同意信息,寻求他们是否同意修订优先票据原先发行时的条款书,即删除其中将 Mergent, Inc., Stone & McCarthy Research Associates, Inc., Market News International, Inc., G-7 Group, Inc., Washington Analysis Corporation 及 Taylor Rafferty Associates, Inc. 认定为发行优先票据的受限子公司的条款(“修订建议”)。该修订建议需要获得票据持有者的同意,而其所持已发行优先票据的本金应高于总额的一半以上。一经生效,该修订建议将适用于所有优先票据。

    为了感谢票据持有人同意这项修订,并依照执行该修订建议的补充条款,如截至2008年5月26日记录在案的优先票据持有者提交了关于优先票据的有效赞同票,且在截止日之前未撤回其赞同票,新华财经将每1000美元本金支付其2.5美金的现金。此外,为了吸引票据持有人赞同该修订建议,新华财经将同意从在收到出售上述受限子公司股本所获收益后的四十五天之内,从中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按票面价值来购回优先票据。

    有关征求同意书的完整条款请见同意征求声明书,该声明书正发送至票据持有人。请票据持有人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同意征求声明书。

    荷兰银行被指定为此次同意征求的代理机构。有关同意征求及相关程序的问题,请直接联系:
    荷兰银行
    电话:+65-6518-8618
    电邮:Mail_SG_XinhuaConsent@sg.abnamro.com

    纽约银行伦敦分行被指定为此次同意征求的信息及制表代理机构。索取有关文件,请直接联络纽约银行伦敦分行,传真:+44-207-964-6152

    本公告并非正式的优先票据同意征求书。同意征求仅限以同意征求声明书及相关表格的形式发出。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如其法律规定同意征求须由具备执照的代理人或经纪人发出,则该同意征求将视为本公司的征求代理机构或者一个或多个注册代理人/经纪人根据该国或地区的法律,代表本公司所发出的。

    编辑垂注:

    新华财经有限公司简介

    新华财经有限公司(“新华财经”)是一家领导市场的中国金融信息及媒体公司,股份于东京证交所创业板上市,编号为9399(美国预托证券编号:XHFNY)。新华财经以架起中国金融市场与世界之间的桥梁为宗旨,致力为全球的金融机构、公司和分销商提供专门的内容服务平台,涵盖指数系列、资信评级、财经新闻和投资者关系服务。新华财经还通过附属公司新华财经传媒有限公司(纳斯达克:XFML),在中国的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媒体上进一步传播其资讯,发挥公司在财经内容方面的优势,创造价值。新华财经成立于1999年11月,总部设在上海,办事处和新闻分社遍及世界十二个国家。详情请浏览: http://www.xinhuafinance.com

    本新闻稿不适于在美国(包括其领土和属地,美国的任何一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直接或间接发送或传播。本新闻稿不构成或充当在美国购买或认购证券的要约或劝诱的一部分。新华财经的证券不在美国报价或出售,除非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修正案关于豁免注册要求的条款。新华财经无意在美国公开销售证券。

    欲知详情,请联系:

    媒体垂询:
     曾敏琪
     电话: +86-21-6113-5999 / +86-136-2179-1577 / +852-9486-4364
     电邮:joy.tsang@xinhuafinance.com

    投资者垂询:
     陈浩盈
     电话:+86-21-6113-5960
     电邮:jennifer.lyman@xinhuafinance.com  

 


消息来源  新华财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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