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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优先安排灾区企业IPO和再融资

  录入日期:2008年7月2日   出处: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发布实施

  优先安排灾区企业IPO和再融资

  房贷利率下调为基准利率的0.6倍 银证保等企业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综合新华社报道  

  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提出,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支持受灾地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

  《意见》从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财政支出政策、税收政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扶持政策、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粮食政策等九个方面,新制定或扩大了原有政策执行范围。

  优先安排受灾地区企业申请IPO

  《意见》指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受灾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和生产受灾地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支持受灾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支持证券交易所适当减免受灾地区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等费用。加强对受灾地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和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金融企业等通过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意见》还明确提出,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积极引导和协调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优先投资受灾地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发挥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提供受灾地区所需的各类保险,给予费率优惠。大力发展针对受灾地区的保险产品。

  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

  《意见》明确提出,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系统内调剂力度,将信贷资源向受灾地区倾斜。受灾地区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满足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资金,支持当地恢复重建合理的信贷需求。

  《意见》明确:“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六个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受灾地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意见》规定,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意见》要求,支持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增强贷款能力。2008年增加受灾地区2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可再适当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并相应拓宽其使用范围,再贷款利率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个百分点。继续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

  损失严重的企业今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意见》提出,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将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意见》规定,自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经省级政府批准,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年内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意见》指出,为了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基金、收费负担,三年内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建筑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对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全部免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全部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对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全部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对电力企业全部免收电力监管费。

  今年安排

  灾后恢复重建基金700亿元

  此外,《意见》指出,为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各类资金,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灾后恢复重建基金700亿元,明、后两年继续做相应安排。同时,调整经常性预算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向受灾地区倾斜。

  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住房建设,中央财政原则上按平均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损房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助。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城镇居民和其他城镇无房可住居民(包括中央在受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建设,中央财政采取对项目投资补助、居民个人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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