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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三大问题

  录入日期:2008年8月15日   出处:法人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不要抱着强烈的民族主义去观察和批判反垄断法,把一个复杂的市场竞争生态选择环境简单地划分为本国参与者和外国参与者,这样的主导思想无益于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

    反垄断法律在西方国家被称作经济宪法,一个国家在反垄断方面的政策导向,实际上反映的是一个社会的整体理性。垄断是一种高度抽象的行为,在一个社会里,社会管理者们能够敏锐地感受到这种行为,并且采取恰当的措施加以管制,这需要很高的智慧和经验,并且需要民众和主流文化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从某种程度上说,一部高水平的反垄断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既是民众的福音,更是民众的胜利。同时呼吁我们的新闻媒体在这一问题上一定不要抱着强烈的民族主义去观察和批判,把一个复杂的市场竞争生态选择环境简单地划分为本国参与者和外国参与者,这样的主导思想无益于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

  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统一问题

  根据目前的法律,不同性质的垄断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执法机构进行监管,这样的架构虽然其实际运行情况现在还难以做出估计,但是从理论上讲,存在一个协调成本的问题。如果这种协调成本能够换来更高的效率,那么不妨称其为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手段。但是以往的经验表明,各国的反垄断案例往往都是复杂交错的,比如说,当一个涉嫌垄断的主体既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又存在掠夺性定价,同时还在酝酿大规模的并购活动,这时就需要一个统一的执法机构对此类垄断行为进行综合的调查和规制,如果执法机构过于分散,或许会带来一定的延缓,而反垄断调查最需要的就是果断有力的快速行动(例如欧盟委员会近年来的一系列反垄断举动)。当然,绝对的统一也许是过于理想化的(即便是西方国家对于垄断市场行为也不是绝对由同一个执法机构规制,也会由不同的主体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监管),但是我们应当本着不断优化和完善的立法理念,相信随着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经验的不断积累,摸索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新路。

  关于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反垄断法当中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是笔者关注较多的一个方面。围绕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各种观点争论不休。而信息产业又是知识产权最为密集的领域之一,信息产业的重要因素全部都依赖于创新和知识产权。作为最具活力的科技创新领域之一,信息产业是全球竞争的战略重点,对这一产业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其中涉及到垄断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第一,信息产业同时面临供给方和需求方的规模经济,它的垄断导致厂商提高产量,消费者享有更多的剩余。信息产品更新换代快,厂商即使在取得垄断地位后提价,该产品的生命周期也会迅速结束。若要继续保持垄断地位,就必须在原有平台上使产品升级、更新。正如美国联邦法官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所说:“在信息产业里,如果一种商业行为能够维持一段时间,足以坚持到让人向法院起诉,并且法院有时间做出判决,那么这种商业行为就一定是有效率的,否则敏感的市场早就做出反应了。”

  第二,信息产业的发展较之其他产业更明显地依赖于创新。新增长理论认为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增长,而技术创新需要某种垄断力量,垄断保护创新者利益、刺激并鼓励创新。经济学家熊彼特在20世纪初就提出垄断是R&D 的必要条件,也是创新的动力。后来各国的经济学家对垄断大企业在技术创新上是否有优势进行了很多实证性研究。日本学者发现,在R&D达到一定的规模前,企业规模和R&D呈正比例,在R&D达到一定规模后,企业规模扩大,R&D规模递减。美国学者发现,企业市场份额越大,R&D投资比例越高,但每一R&D实现的技术创新是不一样的,拥有稳定市场份额的垄断者创新的积极性是不大的。但信息产业的市场份额是不稳定的,信息产业是典型的“熊彼特式”的产业,有很高的R&D费用和设计成本,由于知识和信息本身具有的外部性,一旦创新成功会引来很多的模仿者,模仿成本大大低于R&D费用,创新者如果没有对产品的垄断,高成本就得不到补偿,从而会损害创新者利益。

  第三,信息产业内部存在自动抑制垄断负面效应的力量。因为信息产品虽然是耐用品,但很容易过时,因而垄断是暂时的,一旦新厂商开发出更新的产品,原有厂商的垄断地位马上就会消失。为了维护原有优势,垄断厂商必须不断创新,向市场推出新产品。Intel公司的芯片每隔18个月就更新一次,现在是每9个月更新一次。某种程度上,垄断厂商的竞争对手是它自己,它不断更新自己的老产品,推出新产品。另外由于电子商务的广泛使用,降低了厂商的交易成本,缩小了厂商的最佳规模。信息产业市场准入中资本的地位让给了科技与知识,使新的进入者容易进入市场,这样减缓了垄断程度,促进了竞争。所以信息产业的垄断多数情况下不会阻碍科技进步和创新,反过来正是这种垄断地位的不断追求,刺激创新,推动科技的进步。同时高额的垄断利润为持续创新提供了资金保证。

  结合信息产业的这些特点来看,知识产权是其中的核心问题。一个品牌的培育,一项技术的研发,不仅投入的成本要远远高于普通制造业,其蕴含的风险也要远远大于单纯的生产加工,一旦技术路线出现偏差或者消费者不认可,往往前期的投入一分钱都不会有剩余。高昂的沉没成本导致进入门槛提高,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总体水平还未达到最优状态的情况下,一个适度的管制环境是非常必要的。管制的强弱决定着各方竞争的策略,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凭借自主研发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地位,可以作为一个敏感而又准确的风向标,我们的管理部门今后将如何对待它,是关乎我们整个产业竞争环境和参与各方竞争策略的一个重要风向,这一点对我国今后的反垄断工作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反垄断案件的法律服务问题

  反垄断法正式生效之后,对我国的法律服务行业将会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从欧美国家的案例来看,围绕反垄断案件的法律服务是律师业务当中“含金量”比较高的一类业务,涉及到反垄断的法律服务对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人员素质都有着较高的要求。一方面,我们的律师队伍需要加强知识储备,尤其应该掌握和垄断相关的经济学知识,把握住垄断在宏观和微观方面的特点;同时我们的主管部门还应当组建一套强有力的专家支撑系统,以便为参与各方提供高水准的客观依据。西方一些反垄断制度建立比较早的国家,其执法部门在判定一个主体是否具有垄断地位或构成垄断行为的时候,往往需要咨询该特定领域的专家和经济学家,诉讼参与人的律师团队也会按照自己的诉讼策略提供专家意见,尤其当遇到如何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等经济学领域的复杂问题,参与研讨的专家人数会达到数百人。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理论和经验都有待进一步加强,这是当前比较迫切的一个问题。

  链接:《反垄断法》立法进程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 1994年5月,“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立,《反垄断法》曾先后列入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2006年6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 2006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强制法、禁毒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草案初审,2007年分别安排二审、三审。对其中条件成熟的,争取年内通过。 2007年5月9日,我国反垄断法草案起草者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王晓晔透露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开始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已指日可待。” 2007年8月30日下午,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明确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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