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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改联动 解决民事赔偿

  录入日期:2005年12月9日   出处:证券时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宋一欣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中的一件大事。由于上市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因此,股改方案的顺利提出和修改,需要各方的协调。特别是那些存在“难点”或“瑕疵”的上市公司,更是如此。在实践中,通过多方努力,困难正一个个地被解决,如外资股问题、ST公司问题、大股东占款问题、巨额债务重组问题,等等。不过,还有一个难题至今没有找到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少数上市公司由于虚假陈述而被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诉讼,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巨大。这些公司在股改中如何处理,目前还没找到好的办法。
  笔者认为,没有理由也不应当将这些公司排斥在股改之外,也不可能等到证券民事赔偿案解决后再进行股改,恰当的做法是通过各方利益关系人的共同努力和监管部门的推动,将股改与诉讼案联动,使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与股改一并完成。这样,既可以实现改革的目标,又可以使上市公司卸掉包袱,也可以使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早日获得赔偿。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产生,在很多情况下与控股股东有相当大的关系,很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和“担保器”。尽管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后来被发现,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但其违法违规成本要远远小于违法违规收益,真正受损失的是投资者。从这个道理上讲,有关控股股东从以前的非法收益中掏出一点出来用于解决民事赔偿案,有何不可?
  利用股改解决大股东占款、巨额债务重组问题的方式已受到肯定,笔者认为,在股改中择机联动解决民事赔偿案也是可行的。相对于控股股东而言,这是支付另一种形式的对价,只是支付的对象不是流通股股东,而是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另一个方面,上市公司发生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一大批投资者权益受损,导致上市公司信誉受损,作为控股方与实际管理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证券法》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发生虚假陈述,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借股改之东风,一并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不失为一个好主意。
  在股改中联动解决民事赔偿案的问题,监管部门应当予以考虑,毕竟这涉及到法律的权威和上市公司的发展,也关系到一大批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实际利益。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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