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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年报准则”及“股份变动报告准则”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更透明

  录入日期:2005年12月26日   出处:每日商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通知,分别对《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即年报准则)和第5号(即股份变动报告准则)进行修订。据悉,本次年报准则的修订增加了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披露要求,同时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以及新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增减了相应披露要求。

据介绍,本次修订主旨是为贯彻落实《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通过对两个准则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修订,达到进一步完善披露规则,促进上市公司提高披露质量的目的,从制度层面强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有效性的要求,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

此次修订是在公司法、证券法修改、股权分置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进行的,因此,准则中增加及修改了与此相配套的披露内容。为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中国证监会和深沪两个交易所还针对年报披露需求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将调研结果作为本次修改的重要依据。

据悉,本次年报准则的修订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增加了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披露要求。新年报准则明确要求公司要在对报告期内经营情况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对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其中,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回顾应以外部环境和公司所处行业的现状为背景,分析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公司资产和利润构成变动、现金流量、非财务信息、主要控股和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等情况;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则应当包括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公司未来的发展机遇、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等内容。针对部分公司可能因商业机密或资料来源问题无法按要求完整编制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新准则要求未按要求编制的公司详细说明原因,让市场对公司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二、根据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增减相应披露要求。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新年报准则要求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需要就年度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进行声明,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新年报准则不再要求公司划分区间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而是要求公司披露每一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的报酬总额。此外,新年报准则还对上市对外担保、资金被占用事项及其披露作了调整。

三、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增加相关披露要求。要求已完成股改和未完成股改的公司分别按不同的股份变动情况表格进行披露。对于完成股改的公司,要求其披露前10名股东中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的限售条件,以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情况。

本次5号准则的修订主要是为适应目前股权分置改革正在进行中的特殊情况,区分未完成和已完成股改的公司,规定不同的披露内容,设计不同的股份变动情况表格。在此基础上,要求已完成股改的公司披露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上市交易时间、前十名有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以及限售条件等内容。此外,新准则还增加了前十名股东的持股结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等披露内容,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股改后公司股东持股的变化情况。(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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