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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有章可循

  录入日期:2006年1月6日   出处:证券时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本报北京电(记者  徐 涛)作为企业股权激励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财政部昨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征求意见稿)》(详见第7版)。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企业在兑现股份支付协议时,要按公允价值计入成本或费用。
  就“权益结算支付”,准则规定,对于授权后可立即行权的权益结算支付,根据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按照股份面值总额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并按照实际行权金额与面值总额的差额增加资本公积。对于等待期后才能行权的权益结算支付,根据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在“现金结算支付”方面,准则规定,对于授权后可立即行权的现金结算支付,根据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增加负债。对于等待期后才能行权的现金结算支付,根据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增加长期负债。
  就“选择权支付”,准则规定,如果企业选择以现金结算,支付的现金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如果企业选择通过发行权益性工具进行结算,无需进行进一步的会计处理;如果企业选择以在结算日具有较高公允价值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应当将所支付的现金与原本应增加的权益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或所增加的权益的公允价值与原本应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费用的增加。
  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该准则定稿实施后,将对实行股权激励企业的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尤其是那些高科技中小型企业,受到的影响可能会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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