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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正草拟融资融券规则 银监会先行做好铺垫

  录入日期:2006年2月23日   出处: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2月21日,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上的一则公告为近期热闹的证券融资融券话题再添波澜。
  在这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银监会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凡符合要求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经过银监会或当地银监局的审查和批准,都可以开展股票质押业务。
  该文件没有对开展股票质押业务的主体进行设定。而早在2000年2月,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中,就已经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用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
  券业人士指出,在证监会、交易所积极酝酿券商融资融券业务之时,银监会的此则公告,意味着商业银行已经提前介入这一新兴业务,从而启动了一种“市场倒逼机制”:
  银行提供借款给券商的客户买股票,对客户来说是巨大的诱惑,对券商来说,则是巨大的压力。
  据悉,此项对证券市场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有可能在年内先采取试点。不过,据知情人士透露,监管部门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采取何种模式,尚存诸多疑虑。
  证监会行动
  据悉,中国证监会正在草拟《证券交易融资融券业务管理规定》,希望在年内推出试点方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2006年工作重点中,也将研究建立融资融券制度的内容包含其中。
  上周,证监会召集部分创新试点券商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讨论,招商证券提交一份方案,该方案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一,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证券公司再向银行融资,银行成为融资的主导方。这种模式又被称为美国模式,商业银行充当全能银行的角色。
  二,客户的融资需要交一笔保证金。
  三,客户的融入资金被要求全部放入第三方存管。
  四,客户融资后,券商为了防范客户的信用风险,客户在抛售证券后,系统会自动将融资款扣掉。
  知情人士透露,此方案与国际市场上的通常模式有一定的差异。如在保证金问题上,因为证券具有波动性大的特点,一般来说,成熟的资本市场要求客户用现金交纳保证金。但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设计者为了防范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风险,保证金将不以现金的形式,而以证券的形式出现。
  而在扣款环节中,成熟市场一般是客户与融资方签订一个融资期限的文件,当资金到期后,才会被扣款。
  在讨论中,监管层认为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应该谨慎。因为融券问题更为复杂,监管层希望先推出融资业务,再推出融券业务。而对于融资业务,管理层则认为,起步时规模不应太大,券商应该先以自有资金为主向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券业人士指出,从目前各家券商的现状来看,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融资业务的可能不大。他们指出,包括诸多创新券商在内,很多都面临资金紧张的问题。
  同时,市场人士还对实施融资融券业务的准入资格极为关注。券业人士指出,如果只是将开展此项业务的资格颁发给创新试点券商,无疑对经纪业务的格局将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对于那些规模较大,但是尚未获得创新资格的大券商来说,甚至会产生重大打击。
  讨论会上,监管层指出,创新试点券商、完成第三方资金存管的券商,以及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券商均可以开展此项业务。
  模式之争
  剪不断,理还乱。
  “目前,业内关于国内采用哪种融资融券模式的思维较为混乱。甚至在监管当局内部也存在不同的声音。”一位券商人士介绍,“有专家支持成立证券融资公司,也有人士认为新成立一家机构费人费力,不如后发制人一步到位,采用纯市场化的模式。”
  总体而言,市场上可供选择的融资融券模式可分为四种。
  第一种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崇的证券融资公司模式;第二种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的以投资者直接授信的芬兰模式;第三种则是美国通用的纯市场化的证券公司授信模式;第四种为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瑞典模式。
  “芬兰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是证券借贷双方在集中交易市场直接授信,也即交易所提供撮合平台,为主导角色。”一位贴近上海证券交易所人士说,“在上交所研究的方案里,有资金融出需求和融入需求的客户通过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撮合成交,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提供过户手续。”
  如果该模式被选定,它将为上交所的创新业务发展提供较大的契机。“手续费收入将非常可观。”他表示。
  纯市场化的证券公司授信模式也在业内逐渐被认可。
  证券公司授信模式意指卖空交易中借券的授信主体是证券公司。在招商证券制定的市场化融资方案中,其信用过程由客户——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来完成。
  此种模式较为适用资本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市场,尤其是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要健全、有效。目前,我国处于市场化程度不高,监管风险控制能力还比较低,采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直接打通,其中的风险较大程度上落在中介人证券公司身上。
  “况且,国内券商实力与银行资金实力不可同日而语。券商分散与商业银行合作融资融券业务,势必在谈判借款利率时处于弱势的地位。”某券商财务人士认为。
  有市场人士认为,韩国的证券融资公司模式可屏蔽上述弊端。
  2003年,上海市金融办专门邀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公司做了《证券金融公司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同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派了多位综合研究所研究员,就此事专门赴韩国,访问韩国证券金融公司,并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关于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方案,参与方案制作的深交所研究中心陈建瑜表示。
  证券融资公司直接信用的途径是客户——券商——证券融资公司——商业银行。
  “这种模式可作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防火墙或阀门,可控制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他表示。其次,证券融资公司作为所有可开展融资业务的券商代表,手中掌握着上百亿的融资需求,在利益的谈判上与商业银行平起平坐,同时,券商的客户资源不会被商业银行直接分享。
  据悉,6月,证监会将在部分符合资格的创新试点券商里挑选数家做融资业务试点,已有券商报名。
  “我们担心的是,6月之前,商业银行率先推出向券商客户的业务,包括个人客户提供股票质押借款的试点。”某券商人士说,“我们与银行在争时间。显然,谁先做,谁就有先发优势,未来的融资业务市场及客户资源将向谁敞开大门。”
  谁能抵抗住市场倒逼机制带来的诱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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