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中国海外上市网专业化、信息化的网络功能,为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服务,尤其是为了有利于中国拟海外上市企业与国内国际从事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服务的合格券商、具备合格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及有实力的咨询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良性互动,有利于拟海外上市企业与券商、中介及咨询机构之间的双向选择,有利于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规范化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通过中国海外上市网进行在线招标和投标的具有本网站会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参加本办法所指的在线招、投标的会员单位或个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且必须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参加本办法所指的在线招、投标的会员单位和个人在参加本网站所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中,必须遵守中国及国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如有冲突以国内法规为准;禁止欺诈、造假及恶意扰乱本网站招投标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在线招标实行公开(必须保护的商业秘密除外)、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中国海外上市网。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在线招、投标活动由中国海外上市网统一安排和管理,参加招投标的会员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网站会员章程的有关规定和遵守本网站的安排和管理。
第八条 参加本网站所指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出现纠纷,原则上先在 中国海外上市网的参与下本着友好合作、互利共赢的精神进行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再由当事各方自行决定是否采取法律办法解决。
发标资格、发标要求、发标程序和撤标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具有有效法人资格的所有大型、中型、小型÷国有、民营、独资、合资、合作等企业,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权益在境外注册成立并具有有效法人资格的企业,自认为具备(或接近具备)海外(境外)上市条件,并已注册为中国海外上市网会员的企业,均可以在本网站上以招标的形式选择为企业提供海外上市服务的券商、中介及咨询机构。
第十条 符合上述第九条,并自愿通过中国海外上市网在线招标选择券商、中介及咨询服务机构的会员企业,必须按照《中国海外上市网海外上市流程图》的要求,真实、客观地填写《拟海外上市公司基本情况调查表》(中英文各一份)和《海外上市服务申请表》,并在线提交到中国海外上市网。
第十一条 招标企业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向中国海外上市网做出书面说明,经中国海外上市网同意并交纳一定的撤标公告费后撤标,但无须在线说明撤标原因。
投标资格、投标要求和投标程序
第十二条 所有被境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承认资格的保荐人、承销商,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法律、审计等中介机构,具有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运作的成功经验和想象当的专业实力和业绩、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和声望的咨询机构,已注册成为中国海外上市网会员自愿参加中国海外上市网在线投标来选择海外上市目标企业,都可以参加本办法所指的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应至少由如下文件组成:
(1)投标单位的基本资料及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可提供机构的网址作参考,但机构的网页介绍不能代替标书应有的内容,应额外提供正式书面资料并以此资料为准);
(2)投标单位所具的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及相关说明文件;
(3)投标单位业绩证明材料;
(4)投标单位对招标企业(拟海外上市企业 )的上市解决方案及具体陈述(涉及上市费用说明时可用人民币、美元或港币报价)。
以上文件应提供中、英文各一份。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可通过中国海外上市网商请招标企业进一步提供更多的资料,招标企业对此应尽可能予以满足。中国海外上市网可以协助但不能保证满足投标企业的此种要求。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中所包含的资料、文件可通过在线提交也可通过挂号邮寄到中国海外上市网。
标书的提交期限、逾期、效力、修改和撤消
第十六条 每一个招标企业的招标资料之后,都会附有递交标书的最后期限。如期限提前或延后,也将随时通过中国海外上市网的网站公告进行公示。投标者应在最后期限前提交投标文件。逾期投标,未有合适的中标者,逾期投标标书可参加下一轮投标,而且可在期限前做新的修改。
第十七条 从特定投标结束期起六个月内投标书保持有效且可能接受,除非在此期间内确定已接受了其他中标者。在特殊条件下,招标人或中国海外上市网可要求投标者延长其标书有效期。投标者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若接受延长请求,投标者可在延长的有效期限内修改其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者在提交标书后可对其进行修改或撤消,只要修改文件和撤标通知在提交标书的最后期限前以传真、电子邮件递交到中国海外上市网即可。
开标、保密、中标、授权、签合同和履约
第十九条 因在线招标的特殊性,无论是通过在线收到的标书还是通过邮寄收到的标书,都将随到随开并及时转达招标企业。
第二十条 在收到投标单位的标书后,招标的拟海外上市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外上市网商请投标机构对投标内容作更多的补充解释,投标机构应尽可能满足此种请求。中国海外上市网将协助沟通但不能保证满足此种请求。
第二十一条 在开标后,招标企业及招标代理人均应对投标者的投标文件严加保密,任何与评标过程无关的人士均不应知晓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结束后也不得对外透露。
第二十二条 在投标期限过后,将由招标企业、中国海外上市网资深顾问和相关专家共同组成的评标工作组,评估、审查,确定中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招标企业和中国海外上市网不保证任何一家投标机构的标书会被接受。而且,招标企业拥有如下权力:接受或拒绝任何标书;在授标前任意时候取消招标,且对因此受影响的投标者不负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告知投资者其行为动机。
第二十四条 在中标单位标书有效期结束前,中国海外上市网将按照招标企业的授权用传真或电子邮件(事后需用挂号信书面确认)正式通知成功的投标者其标书已被接受。
第二十五条 在通知成功投标者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中国海外上市网将协调并组织招标企业和中标机构尽快进行洽谈并签订合同。中国海外上市网将在合同签订后全程监督该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招标期间、议标期间、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招投标双方中任一方对另一方的投诉,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均可以在中国海外上市网公布。被投诉方也同样享有在中国海外上市网进行申辩并刊登公告的权力。 中国海外上市网无核实发布内容的义务。诉、辩双方文责自负。(此项内容旨在约束各方对诚信原则的遵守,加强自律,以创造友好、诚信、共赢的合作环境)。
第二十七条 若成功投标者未能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招标企业将有权取消对其授标。在此情况下,招标企业可向原投标单位中次好投标者授标。如果没有其他投标者,可选择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海外上市网
200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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