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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并购法规严重缺失

  录入日期:2006年4月29日   出处:法制早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实习记者 张雪丽

随着徐工和凯雷历时半年之久的并购案件逐渐明朗,互联网行业盛大、 TOM 并购传言的扑朔迷离,行业巨头私下里的密谋协商, 2005 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全流通的开始,这一切都使 2006 年的国内企业的并购趋向变得更为明朗。

资料显示,在我国目前的 8 家钢铁企业,产业集中度是 40% ,到 2004 年,达到了 30% ,作为中国最大的钢铁企业宝钢,产业集中度也就是 10% 。在其他国家,欧盟一般是 53% ,美国将近 40% ,韩国是 82% ,法国是阿赛罗钢铁公司几乎控制了全国的钢铁生产。一个大型的并购,不仅是企业间的商业博弈,还可能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博弈。

相关法规缺失

目前我国在并购过程中遭到了法律缺失的瓶颈。

国外关于并购,有很多的法规。中国企业到海外收购,都会受到当地的一些法规的限制。然而我国在并购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成了不可避免的难题。并购市场运行的不规范,使其不能充分发挥效应。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举了一个例子:“我非常遗憾地提到德隆系,我本人参与了德隆系的风险处置全过程,不管当初他 ( 唐万新 ) 是怎么想民营企业的扩张的,但在他的实业范围之内,当初运作还是比较成功的。后来由于收购、兼并没有很好地实现产业的整合,在利用金融机构来融资的时候,没有很好地遵守金融法规,因而最终酿成了严重的金融风险,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我想这不能不是民营企业走向并购重组当中的遗憾。”

在并购中的不规范运作侵犯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产生了国有资产流失的议论和逃避银行债务的现象,给并购重组蒙上了阴影。现在社会上对并购重组有各种各样的议论,其实就是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带来的副作用,导致在并购中出现的低价转让土地,把债权人的债务悬空,逃避债务等很多问题的出现。

对此,吴晓灵向记者表示:“如果要想形成一个以企业为市场并购主体的格局,企业的产权必须是清晰的,应该格外地关注当前《物权法》的设立。”物权法实际上是对宪法当中平等保护各类产权的具体落实,只有清晰地界定了产权,才能界定每一个市场主体的行为边界、权利边界。在法律上公与私的界限,应该是政府公权力与不管是什么所有制企业的权力相对应。

突破融资通道

并购主体融资渠道不畅,有些企业为达目的,出现了不规范的融资行为。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的经营企业,银行的特性决定了它必须稳健经营,必须保守经营,银行不可以冒险,他要对所有的存款人负责。并购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吴晓灵在 2006 年中国并购年会上提到,如果不夸张地说,应该有 70 、 80% 的并购是要失败的。

而对于建立更广泛畅通的融资渠道,上证所总经理朱从玖表示,股改后中国并购市场会十分活跃,多方面的渠道也会更加有力地保障融资进行。他谈道:“首先,对以并购为目标的上市公司,特别是通过定向募股方式解决融资问题,政策可以放松。跨国集团大规模收购,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公开发行股票,或者是定向发行股票来解决融资问题。其次,允许上市公司发行更多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信用债券是必然趋势,可为并购提供一个稳定、长期的资金来源。第三,建议商业银行考虑开办并购专项贷款。第四,允许资产管理业务支持并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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