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用户名: 密码:  
  ·中文版 ·英文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页 海外上市申请 海外上市动态 国企海外上市 国际财经 国内财经 政策动态 高端访谈
新闻 海外上市研究 国内上市动态 民营企业上市 中小企业 财富故事 企业之星 创业指南
会议 海外上市法规 海外上市案例 海外交易所 服务机构 风险投资 并购重组 私募融资
培训 海外上市博客 海外上市百科 上市公司人才 常见问题 图片新闻 视频播放 留 言 板
       栏目导航 网站首页>>政策动态
 

公司法司法解释陆续出台 再审案不适用新公司法

  录入日期:2006年5月10日   出处:中国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昨天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人民法院对新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业内人士认为,该司法解释所涉及内容主要是程序性的,是为了新旧公司法在立案、审案、判案时有一个界定标准,由此,初步完成新旧公司法之间的相互衔接。

根据《规定》,新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该司法解释称,原告以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第75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75条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该司法解释还明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上一篇:新版发审委办法出炉
下一篇:我国首个规范地方国资监管办法出台

 相关专题:
 
  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发表、查看更多关于该信息的评论 将本信息发给好友 打印本页
无标题文档
相关搜索
Google
搜索海外上市 搜索本站文章
关于我们--主要业务--广告服务--联系方式

环球财富  中国海外上市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现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南里
Add: Dashanzi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E-mail: 京ICP备16019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