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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申购上限额度 杜绝透支申购

  录入日期:2006年5月22日   出处:中国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摘要】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就《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了《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就资金申购方式等实施细节,本报记者采访了上证所有关负责人。

问:股权分置改革前,国内新股发行认购制度先后经历了单一资金申购、资金申购加战略配售、资金申购加市值配售和单一市值配售四个阶段。在股权分置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的今天,重新启动新股发行为何选择恢复资金申购方式?

答:首先,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上市公司的股份将逐步实现全流通,国内资本市场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新股发行恢复资金申购方式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次,新股发行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为未参与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机会,有利于吸引新增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为今后大型蓝筹公司的成功发行与上市创造了有利条件。第三,资金申购方式要求投资者申购新股必须以足额现金作保证,能充分反映市场的有效需求,有利于形成正常的新股供求关系,充分发挥一级市场的定价功能。第四,新股发行采用资金申购方式符合国际惯例。美国、香港等成熟市场发行新股一般都采用现金申购方式,例如去年在香港发行的神华能源、交通银行、建设银行等股票均采用资金申购方式。

问:《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股份公司在沪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不论是定价还是询价,采用上网资金申购发行方式均适用《实施办法》。另外,债券、基金产品的上网资金申购发行也可参照《实施办法》进行。

问:投资者申购新股是否有上限规定?

答:投资者申购新股历来都有上限规定,本次发布的《实施办法》对上限额度做出了调整。以前为满足原《公司法》关于千人千股的规定,单一账户的申购上限规定为当次发行量的千分之一。《实施办法》出台前相关法律已取消千人千股的规定,因此投资者申购新股的上限放宽为不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数量或者9999.9万股。

问:投资者在申购新股时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实施办法》规定:“除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外,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申购和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重复申购除第一次申购为有效申购外,其余申购由上证所交易系统自动剔除”,并且“一经申报,不得撤单”,因此,投资者应在申购日之前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资金,并且在首次申报时应尽量避免操作失误。 

问:会员单位如果出现透支申购应如何处理?

答:《实施办法》将会员单位透支申购的处理流程予以细化,明确规定上证所确认透支申购为无效申购并不予配号的依据是会员单位上报的资金不实申购账号。如果会员单位没有按时上报资金不实的申购账号或者上报账号的无效申购总额与透支总额不符,则上证所将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统一流程处理透支申购,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会员单位承担。上证所将把会员单位的透支申购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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