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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大降 世界500强可能抢买A股股权

  录入日期:2006年6月12日   出处:南方都市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外资投资国内上市公司门槛大降,并购成今年主题

世界500强或抢买A股股权

本报综合报道 自7月1日起,我国将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注册的投资性公司战略投资国内上市公司,这表明外商在华投资的门槛将大幅降低。这是商务部在6月6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3号)所带出的信息。

此前,我国“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定义,必须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进行战略投资。不过,有业内人士表示,具体如何操作还有待其他相关部门予以细化。

收购对象扩至外商投资性公司

商务部2004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一家。

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中华区司库周佳此前告诉媒体,这个规定传递了两个重要讯息,一是我们这些境内企业也可以战略投资中国上市公司了,此前限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投资以后我们将被视为外资。根据商务部令2006年第3号中明确表示,“允许投资性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东。”

据了解,目前获得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90%左右都是由世界500强企业投资举办的,其中大部分为外商独资,也有少量中外合资。上述商务部新规的实质在于,7月1日开始,这些在中国拥有投资性公司的世界500强企业,将可以直接通过投资性公司战略投资上市公司。

资产总额规定大幅降低

商务部公布的新规,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相比,两个重大的差别,就在于对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实体的资产总额要求似乎下降了许多。同时,由“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拓展到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投资性公司。

据今年1月国家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要投资境内上市公司,它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必须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者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按照新公布的补充规定,投资性公司申请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条件被大幅放宽。已交付注册资本将不再受“不低于1亿美元”或“不低于5000万美元,前一年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严格限制。

相关细则有待明确

不过,周佳表示,虽然商务部的规定表明可以这么做了,但具体该如何操作却有待明确。

比如,投资性公司战略投资时是不是也必须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如:“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而且,战略投资的资金,是否可以向母公司融资,或者发债,又或者向银行借贷,都有待其他相关部门予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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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优势企业应多参与A股并购

相对于跨国公司一边倒的热情,国内方面主要形成两种回音。一种声音是“防范”。两会期间,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就发表了谨防国际资本的垄断性并购的观点,并引起了国内对外资并购的关注。一种声音是“欢迎”。这种观点认为,防止垄断性并购并不等于是不鼓励并购,中国应该继续鼓励外商投资对国内企业进行合法并购。

某上市公司表示,外资收购中国行业龙头上市公司的案例不断出现,这对我国未来的行业发展或会产生消极作用,因此,应该充分关注外资收购对国民经济本身的影响。这家公司呼吁,应尽快修订有关准则,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也要对内开放,鼓励国内优势企业并购A股上市公司,以实现与外资的公平竞争,保持国内企业在部分重要行业的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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