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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制度框架即将面世 股指期货预年底上市

  录入日期:2006年6月19日   出处:中国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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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中秋 上海报道

    备受关注的金融期货筹备进展明显加快。权威人士透露,与金融期货有关的制度安排和细则将在下个月或者比较快的时间内公布。另据记者了解,股指期货计划在今年底上市,金融期货的交易主体将是期货公司。

    记者从筹备中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获悉,经过半年时间的筹备,以金融期货参与模式和结算制度为主体的一揽子框架将在6月底公布。不过,有关人士表示:“有些细节尚未最终确定,一切以本月底发布的政策指引为准。”

    根据筹备组拟定并向有关部门上报的框架方案,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名称将冠以“中国”字样,将在相关细则公布后不久挂牌;股指期货将是第一个交易品种,计划今年底上市,标的指数锁定“沪深300”和“CSI100”,其中“沪深300”有望首推;金融期货的交易主体将是期货公司,券商暂不能代理股指期货交易,只能通过“IB制度”或者通过参股期货公司的方式参与。“IB制度”是指券商介绍客户给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佣金的模式。

    消息人士透露,有关方面经过调研和沟通后,所明确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四类结算会员标准与草案相比变动较大。在降低注册资本金门槛的同时,对会员留存在交易所的现金要求将有所提高。其中交易结算会员(个别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注册资本金拟定为5000万元和1亿元,此前的草案拟定为1.8亿元和2亿元。但这两种结算会员须向交易所缴纳的结算担保金和结算准备金标准有所提高,其中前者需要结算担保金1000万元,结算准备金500万元(此前是累计1200万)。

    权威人士表示,虽然券商直接代理股指期货交易具有发挥营业网点多和客户资源多、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理财服务、可以同时监控客户的证券期货账户等优点,但从“稳妥地、尽快地”推出金融期货市场的角度考虑,期货和证券业务将进行隔离,券商通过期货公司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可控性更强。

    据介绍,券商通过期货公司参与金融期货交易,还有利于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存管,完善期货业和证券业的专业化分工。此外,这种模式更有利于加强对券商和期货公司的监管。目前,对券商和期货公司的监管已具有一个完善、独立的机制。券商监管主体是证券监管系统,如果券商直接代理金融期货业务,则需要由期货监管系统来监管。为此,券商通过期货公司来参与金融期货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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