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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的因素

  录入日期:2005年9月17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相对于一些风险投资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而言,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只可以说是仅仅有了一个开端。联系我国的实际,我国的发展风险投资业,还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较小,还尚不能在高技术商品化、产业化方面起到主导作用。资金严重短缺使风险投资发展缓慢,并成为制约我国高技术商品化、产业化的瓶颈。融资投资渠道狭窄。没有充分利用包括私人、企业、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等具有投资潜力的力量来共同构筑一个有机的风险投资网络,造成资金不配套,转化的中试环节资金严重缺口。投资的风险集中于国家身上而无更多的分担投资风险的渠道,这在政府财力有限的前提下是无法形成良性循环和发展的。

    我国正处于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接轨的历史阶段,市场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发育尚不平衡,市场机制尚不健全,远不能真正解决科技进步所需求和带来的社会控制问题,科技还没有真正走上向商品化和以市场为杠杆竞争求发展的道路,严重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风险投资家投资于高科技企业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回报,而这是以产权能迅速变动为前提的。美国学者曾考察了大量高科技企业的演变过程之后,总结出高科技企业从初创到成长大致经过五个阶段:1、构想,2、萌芽,3、产品开发,4、市场开拓,5、稳定发展。能完整经历此五阶段的企业并不多,许多企业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在某一阶段就开始产权转让。如在阶段2出售产品的设想。在阶段3转让产品设计,在企业能成功度过2、3阶段,那么3、4阶段将面临两种选择:一是争取企业上市,二被同行大企业收购或兼并。通过企业股票上市和收购兼并等方式,风险投资家就能收回投资,因此,风险投资运行机制要求风险企业是股份制而且产权能自由转换。

    可见,凡风险投资事业发达的国家必定有非常健全的股票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这是风险投资家的退出口。而我国股票市场刚刚建立,许多机制尚未健全,能上市的高科技企业的概率极其小。我国高科技企业许多脱胎于高校、研究机构或传统企业,它们与原单位的产权关系模糊,加上我国产权评估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使得我国高科技企业不能很自由地转换产权。正因为如此,有不少国际风险投资公司在与中国企业商谈之初便会问:“两三年后企业股票能否在国内或国外上市?”而这个问题目前尚无满意的回答。

    总体来说,我国的高科技发展水平在世界上处于较落后的地位,国内的高科技商品市场大部分被国外产品占领,这使得我国的高科技风险企业面临巨大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同时由于缺乏高效率的信息交流网络,使得高科技企业无法迅速了解和跟踪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状况和最新动态,造成了企业应变能力低下。在这种状况下,高技术开发有着很大的盲目性,这也增加了企业技术开发的风险。另外,信息交流不畅,不仅使得企业界之间、投资人之间的先进经验不能及时交流,还时常出现拿着项目找投资的创业家与拿着资金找投资对象的投资人擦肩而过的现象。

    风险投资的形成需要大量甘冒高风险寻求高额回报的投资家。介入风险投资的这些投资家应是具有较强工程技术基础知识,同时又懂企业管理理论,具有金融投资实践和高科技企业管理实践的通才。风险意识的产生和风险投资的决心来自于风险投资家,高科技、未来高科技商品市场及创业者素质的判断力。这种判断力是建立在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基础之上的。而我国长期的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建国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人们普遍缺乏投资意识的风险意识。同时,我国不利于人才流动的人事管理体制也严重阻碍了风险投资家的形成。因此风险投资家的严重匾乏将是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的一大障碍。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重要物资短缺现象,资金短缺尤为严重。加之管理不善、政策不严,一些不法投机分子乘机钻政策的空子,从而不必冒很高的风险便能获得很高的收益。这些不正常的违背市场经济常理的现象使人更不愿把资金投向需冒高风险且投资时间长、才能获得高回报的高科技创新企业。

    加强对风险投资的科学管理,建立相应的健全的规章制度,使风险投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是实现高科技产业化的关键,也是一些风险投资较为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而我国目前风险投资管理并未按照风险资本的办法管理,存在着“首长贷”、“人情贷”的现象,资金利用率较低。同时,无论政府对高技术产业的宏观管理能力,还是企业界和风险投资界的微观管理能力,均未能满足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虽然对风险投资持支持态度,并已将发展风险投资正式列入政府议程,但我国目前仍缺乏对发展风险投资的有效的激励措施和明确的发展计划、规范化的管理办法,同时对高科技企业有税收优惠和出口优惠的政策力度远不如发达国家。1984年以来,新加坡经济发展局一直通过税收鼓励来支持高科技风险资本,给予了大量补助,符合先驱服务业的风险投资基金机构可享受10年的免税期。如果某一基金有一定比例的资本用于高科技的种子融资,经济发展局就允许投资人收回相当于该基金的投资100%比例的损失。另外,发达国家在法律制度上予风险投资以保证,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风险投资方面的具体法规及管理条例。法律的不健全,使得社会上诸如“长城公司”所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屡禁不止,挫伤了老百姓的投资积极性,使得对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居民对正常的集资活动产生了逆反心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也损害了一些进行高技术创新活动的创业家和科技人员的利益,使他们的高风险、高投入不能获得高收益,从而挫伤了他们进一步创新的积极性。这一些不足,都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

    此外,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我国还存在着工业基础薄弱和生产力水平总体低下,基础设施不足,外资利用能力有限等欠缺因素。所有这些,使得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建立完善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条件。但是在当今世界,风险投资已成为发展高新科技产业的必由之路,中国亦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试行风险投资,使其在实践中成长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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