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用户名: 密码:  
  ·中文版 ·英文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页 海外上市申请 海外上市动态 国企海外上市 国际财经 国内财经 政策动态 高端访谈
新闻 海外上市研究 国内上市动态 民营企业上市 中小企业 财富故事 企业之星 创业指南
会议 海外上市法规 海外上市案例 海外交易所 服务机构 风险投资 并购重组 私募融资
培训 海外上市博客 海外上市百科 上市公司人才 常见问题 图片新闻 视频播放 留 言 板
       栏目导航 网站首页>>国内上市动态
 

融资融券业务启动在即 实施细则有望近期发布

  录入日期:2006年6月29日   出处:中证网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有望于近期发布,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即将启动。

    据透露,该实施细则将对融资融券的业务申请、保证金、担保物、标的证券、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条款将涉及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折扣率、融资融券的期限、客户从事该交易可买入和卖出证券的种类、警戒线及客户补交差额的期限等。

    实施细则中将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有价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包括: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债券等。而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
    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其中,股票、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国债以及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等的折算率,分别最高不超过60%-95%不等。投资者融资买入时,其向证券公司交付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一定比例。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规定的警戒线时,通知客户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担保物。客户未能按期补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据介绍,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符合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一定时间,且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以及已完成股改等条件。与此同时,交易所将对该股票流通市值、日均换手率、日均涨跌幅、股东人数等方面的具体参数作出详细规定。

    此外,实施细则将会对强制平仓、信息披露、风险控制方面做出规定。(郑思/四川金融投资报)


上一篇:摩根大通总裁:IPO不是中国银行业改革终极目标
下一篇:网易等九家中国公司入选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

 相关专题:
 
  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发表、查看更多关于该信息的评论 将本信息发给好友 打印本页
无标题文档
相关搜索
Google
搜索海外上市 搜索本站文章
关于我们--主要业务--广告服务--联系方式

环球财富  中国海外上市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现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南里
Add: Dashanzi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E-mail: 京ICP备16019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