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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根本出路在何方

  录入日期:2005年9月17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由于我国银行体系高度集中、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合适的中小银行,因此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就显得特别突出
  ■现在,各方面已经提出了不少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建议,其中一些已经在实施中,但相关措施只能缓解矛盾
  ■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现在已为社会各方所关注。而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也是大家关心的话题。从中小企业目前的融资状况看,显然,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是中小企业的经营透明度比较低,从而导致较高的信息不对称。在这一点上,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相似的。不过,我国的问题又有自己特殊的一面。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银行体系高度集中、缺乏适合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中小银行。正因如此,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就显得特别突出。
  弄清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我们就可以寻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方案了。迄今为止,各方面已经提出(其中一些已经在实施中)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建议主要有如下几条:第一、在国有商业银行中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部门,督促它们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或者允许国有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时收取更高的利率,引导银行更多地向中小企业放款;第二、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第三、在政府的参与下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并由它们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第四、建立中小企业商业信誉评估系统,推进信息的收集和分享;第五,由政府或其它组织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等等。
  应当说,上述各种方案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但是,由于这些措施都没有触及我国高度垄断的银行体制这一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最重要的因素,措施的实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首先,由于信息和交易成本的问题,由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方案费用较高。如果一味强求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那无异于为这些银行施加了另一种"政策性负担",从而形成新的激励问题。而利率浮动的方案也仅仅能取得有限的效果。因为在银行不了解企业信息的情况下,贷款的风险很大。银行经理人员要平衡贷款失败预期会受到的惩罚与贷款成功多得的利息再做出贷款决定。这样,利率浮动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第二、发展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的方案,实际上只能部分地解决高风险、高回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此类中小企业在我国的中小企业中仅仅占有非常小的部分。由于我国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资源禀赋结构的特点都将是资本(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相对稀缺、劳动力相对丰裕,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将始终是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部分。而由于符合我国经济的比较优势,我国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必然是最具有经济活力的企业群体。但是,由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自身特点,多数劳动密集型企业很难像高科技型企业那样成为高收益、高成长型的企业。因此,通过资本市场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方案,对这些企业是没有太大帮助的。
  第三、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确能够解决中小企业缺乏担保品的问题,从而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贷款。但是,该方案同时也将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担保机构身上。因此,担保方案能否取得成功就要看该机构是否能够以比金融机构更高的效率来处理与中小企业有关的信息。或者说,只有当存在于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低于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时,担保方案才是有效的。否则,担保方案没有改变上述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实质,仅仅是将风险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转嫁到担保机构身上,其结果很有可能造成损失和担保方案的失败。
  第四、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竞争还不充分,经济生活中尚存在许多扭曲,各种社会公证机制和信用体系还不健全,这些都不利于一个完善的信息生产和传递系统的建立。所以,信息分享方案至少在短期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最后,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专门机构的建议,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因为这种机构本身就是中小金融机构。但如果这些金融机构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面目出现,就要求经济中存在独立于政府的商业性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是民营的中小银行)与之竞争。如果缺乏这种竞争,政策性中小金融机构很可能成为人浮于事的官僚机构,不仅不能对中小企业有太大帮助,还可能给国家造成新的"不良贷款"。
  与上述措施不同,由于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服务方面具有信息上的优势,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能够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按照我们对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的分析,这一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它必须包括一大批独立的民营中小银行或其它贷款性金融机构。只有如此才能促进竞争,使中小金融机构有动力去接近中小企业,并最终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其次,这一金融体系中可以包括一些中小企业合作性的金融机构,以充分利用中小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
  第三,国家可以建立一些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但决不能取代其它金融机构的作用。国家的主要作用应该是建立和维持一个稳定的竞争环境,促使企业和金融机构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

(北京大学 林毅夫 李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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