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刘丽靓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国务院国资委日前下发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由于央企其他一些投资活动,如金融类投资活动等在管理上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因此需另行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办法》是国资委针对目前中央企业现状而制定的,具有阶段性和过渡性,下一步随着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将对《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
此次出台的《办法》,首先对文中所指“投资”做了明确界定,即指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其次,《办法》规定,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八原则:一是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是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是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四是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是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是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是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是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办法》还指出,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中。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据该负责人表示,按照此次《办法》中的规定,国资委将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方面是对企业大量发生的主业投资活动实行备案管理,鼓励企业将资金集中投向主业发展,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非主业投资活动实行必要的审核管理;另一方面是根据中央企业不同的组织形态和法律形态,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管理,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其中对国有独资公司完善董事会试点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对未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主业投资活动实行备案、非主业投资活动实行审核管理,促进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此外,《办法》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国资委。
“国资委对央企投资活动进行监管的目的,不是代替或帮助企业进行投资决策,而是通过了解掌握企业投资情况,从大量投资活动中分析和发现带有共性或倾向性的问题,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提示或提出督导意见,引导企业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该负责人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