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作出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并且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同时强调,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