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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相关通知 货币经纪公司登台亮相

  录入日期:2006年7月12日   出处:证券日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 本报记者 闫立良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此,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经纪业务正式启动。

据悉,货币经纪公司是在金融市场开展经纪业务,为金融产品交易提供信息、促成交易达成的专业化机构。通过专业化的信息集中方式和规范的操作流程,货币经纪公司可以有效整合市场需求信息,提高市场流动性,也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当前,货币经纪公司已经成为国际成熟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知》规定,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从事经纪业务之前,应向央行备案。央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货币经纪公司下达备案通知。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从事的业务范围为接受金融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提供现券买卖、债券回购、票据转贴现、票据回购、债券远期交易、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同业拆借等经纪服务。

《通知》要求,货币经纪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诚实守信、为客户保密的原则。货币经纪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各项业务规则,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货币经纪公司应在每季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次年的3月1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本季度或本年度在银行间市场提供经纪服务的书面报告。货币经纪公司应在每年的4月30日以前,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参与者定期披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审计意见。

《通知》明确,货币经纪公司在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托管、停业、申请破产,涉及重大诉讼,参与者直接或间接持股额达5%以上,与参与者由同一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以及央行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时,货币经纪公司应在事件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参与者公告,并向央行报告。

《通知》的发布,标志着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正式启动,市场运行架构进一步完善。货币经纪公司的引入将会有效地提高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效率,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价格发现,这对扩大银行间市场宽度、提高市场深度、促进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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