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用户名: 密码:  
  ·中文版 ·英文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页 海外上市申请 海外上市动态 国企海外上市 国际财经 国内财经 政策动态 高端访谈
新闻 海外上市研究 国内上市动态 民营企业上市 中小企业 财富故事 企业之星 创业指南
会议 海外上市法规 海外上市案例 海外交易所 服务机构 风险投资 并购重组 私募融资
培训 海外上市博客 海外上市百科 上市公司人才 常见问题 图片新闻 视频播放 留 言 板
       栏目导航 网站首页>>政策动态
 

证交所发《指引》:券商不得自炒保荐股票

  录入日期:2005年9月19日   出处:东方早报网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早报记者 汤涵婷 责任编辑 王杰    2005-9-18 
    对券商保荐机构而言,股改的全面推进也是它们盈利的契机,不过从今天起,保荐工作也必须“按规矩行事”。昨晚,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下称《指引》),要求保荐机构不得借保荐之机进行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同时,在股改服务期间也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这是继证监会发布股改“55条”、交易所发布股改操作指引之后,监管部门首次对股改中的保荐工作作出系统、具体的规定。此次颁布的《指引》共24条,有2300余字,对保荐机构的职责、《保荐协议》的签订、保密工作的履行、持续督导期间的关注事项等各个方面给予了明确。
    作为设计股改方案、与监管部门沟通的直接中介,保荐机构是上市公司股改信息的最早知情者,因此,如何防范消息提前泄露,或是借机自炒股票,成了监管层和市场人士共同关心的问题。对此,《指引》特别指出,在为保荐对象提供股权分置改革服务期间,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不得自营或者通过客户资产管理等形式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此外,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以研究推荐、新闻发布等方式泄露相关事宜。也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信息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防止保荐业内恶意竞争导致“量多质差”的股改保荐工作,《指引》还拿出了“一对一”的规定,即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工作。该保荐代表人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程序完成前,不得同时负责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指出,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意见书中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履行承诺事项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风险发表意见,提出监督履行承诺措施的建议,并在相关当事人承诺履行完毕前对其进行持续督导。如果存在承诺人无法履行承诺的,也要及时向证交所汇报。

上一篇:全流通IPO询价细则预计年底颁布
下一篇:沪深两交易所发布股改《保荐指引》

 相关专题:
 
  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发表、查看更多关于该信息的评论 将本信息发给好友 打印本页
无标题文档
相关搜索
Google
搜索海外上市 搜索本站文章
关于我们--主要业务--广告服务--联系方式

环球财富  中国海外上市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现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南里
Add: Dashanzi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E-mail: 京ICP备16019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