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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限定信息披露犯罪 保证公司治理透明

  录入日期:2006年7月13日   出处:证券日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 本报记者 潘红敏

刑法修正案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进一步限定了信息披露犯罪主体,确保公司治理公开透明。"著名律师、全国政协委员、北京致公党副主委谢朝华认为,修正案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主体由"公司"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犯罪客观方面,由"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改为了"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每年都会有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因证券相关法律规定,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而纵观证监会的各个罚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是问题高发区。高发原因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违规成本太低,违法者没有受到其行所带来的危害应该付出的成本。

至于修正案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具体包括什么?著名金融犯罪学者、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白建军教授进一步解释说:"不应将其仅仅理解为上市公司,事实上只要《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负有向股东和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当然也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修改后的刑法一个显著特点是,违法信息披露的对象,除了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包括"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法律的这种变化透露出一个明显信号,凡是按照证券法要求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如重要的、可能影响市场价格变动的研发、市场、人事变动等信息,而没有按规定披露,如果造成社会危害性,都可能会受到刑事追究。"

"通过以上变化可以看出,本罪修改的基本理念是,确保公司治理符合公开、透明化的要求。"白建军强调。

正如中国古语"玩火自焚",违法者就要付出与自己的行为相应的代价即成本。伴随刑法修正案的实施,连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判决的通道已经进一步打开,"玩火者必自焚"时刻就要到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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