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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第二上市地可选韩交所——访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部部长韩昌佑

  录入日期:2005年9月19日   出处:中国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部部长韩昌佑日前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韩交所有望成为中国企业第二上市地首选。自去年韩交所对外开放以来,已经有10多家中国的中型企业(主要是山东企业)希望去韩国上市,其中的四家决定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签订意向书。
  记者:韩国是中国目前第三大贸易伙伴,韩国资本市场对中国企业的吸引力在哪里?
  韩昌佑:1997年金融危机后,韩国证券市场的市盈率相对比其它市场低。但随着持续进行的企业重组及公司治理的改善,股价也在恢复中。目前韩国的Kospi指数已经突破1100点,但许多外国证券公司预期近期将上升至2000点。韩国民间对外国证券市场投资余额的剧增证明投资者热衷于成长性高的外国企业。
  目前,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只对外开放第二上市业务,IPO对外开放正在筹备中,预计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可以开放赴韩IPO业务。
  记者:中国企业赴韩国上市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韩昌佑:中国证监会和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在2001年6月签署了《证券期货监管合作安排》。2003年,韩交所分别与上海和深圳交易所间签订了《谅解备忘录》。2005年3月,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委员长与中国证监会主席见面,就两国企业相互上市问题进行了沟通。因此,中国企业去韩国上市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记者:外国公司登陆韩国股市有什么前提条件吗?
  韩昌佑:无论是外国或韩国企业都要符合以下公司条件:独立董事比例要占董事会1/4以上;总资产达到2兆韩元(约167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其独立董事数要占全体董事的1/2以上,超过1千亿韩元的公司要设监事,超过2兆韩元的公司要设监事委员会。
  中国企业在本国上市需要有中国证监会的股票发行审批,但在韩国发行股票并不需要任何韩国政府部门的审批。拟上市外国企业在收到韩交所的上市资格通知后,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有价证券备案书,即可进行公募。
  目前,从签订主承销商合同到上市所需时间大约为6个月,因为韩国法律规定,在向韩交所提交上市预审申请书的3个月之前,拟上市外国企业应与具有韩国境内股票承销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签订主承销合同。
  记者:中韩两国之间的会计制度差异是否回影响到中国企业到韩国上市?
  韩昌佑:韩国《证券交易法》规定,拟上市外国企业按照其所在国的法律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韩交所承认其审计报告资格。关上市审查,韩交所要求拟上市外国企业接受国际性大型会计法人的会计审查。为方便外国企业去韩国上市,2004年12月起,韩交所与政府有关部门接受按国际财务报表准则或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完成财务报表。采用上述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必调整会计标准之间的差异。
  记者:在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费用如何?
  韩昌佑:按照已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KDR)数量向上市企业收取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新上市企业的企业增资配股时,按照本次发行的股票或者KDR的数量收取上市初费。在韩国发行股票或者KDR,以发行量为标准,使用以下费率。新上市企业按照新股上市之日起至年末为止的天数计算上市费。韩交所的上市初费和年费按照股票或KDR的数目来收取。KDR以发行量为标准,适用费率股票对KDR的比率越高,可减低费用。
  为降低其费用,韩交所正在考虑降低收取标准。发行费用在韩国证券市场上承销费用没有特别规定,低于香港2.5%(约5亿美元的发行规模费用约占1-2%)。一般按照募集资金的规模,收取最少1%左右,最多4%-5%的承销费用。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注册会计师费用以及律师费用等比其他主要证券市场要低,可通过协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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