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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需多方努力

  录入日期:2006年7月15日   出处:经济日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融资难: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瓶颈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在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发达国家,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7%,在社会就业和经济贡献度方面都超过50%。美国、德国、日本等国都把中小企业视为其经济发动机和社会进步的稳定器。而在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的占比则达到99%以上,其吸纳社会就业人员、出口额及经济贡献度都比发达国家高。

  同世界各国一样,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中小企业越来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我国,超过一千万家注册企业中,中小企业占比达99.3%,GDP占比55.6%,全国工业新增产值占比74.7%,社会销售额占比58.9%,税收占比46.2%,出口总额占比62.3%,城镇就业岗位占比75%左右。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却是极不相称的,融资难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瓶颈。

  据国际金融公司研究资料,我国中小企业业主资本和内部留存收益分别占我国中小私营企业资金来源的30%和26%。内源性融资比重过高,外源性融资比重过低,从而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做强做大。在外源性融资渠道中,由于证券市场门槛高,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公司债发行的准入障碍,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公开筹集资金,中小企业缺乏外部股权融资渠道。而亲友借贷、职工内部集资以及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占有相当比例,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引导、健康的信用环境和相关的法律保护,加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民间信用体系建设的差异,非正规金融在较大地支持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纠纷,同时也对国家金融秩序形成干扰。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经过较长时间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逐步建立了一套在完善信用体系基础上的包括信用机构、担保机构、中小银行、创业投资体系和创业板市场在内的中小企业直接、间接融资的市场体系和政府政策支持及扶持体系,给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全方位的融资支持服务,有效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借鉴国外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经验,先后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开始尝试在中国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创业投资体系、中小企业板等间接和直接的融资体系。这一系列工作,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推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然远未解决,还有待政府、金融行业和全社会共同采取措施,拓宽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出良好的融资环境。

  金融业:构建多层次融资体系

  首先,商业银行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

  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贷款占主要金融机构放款比例只有16%,优质中小企业只有30%的信贷需求得到满足。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多数中小企业发展起点低,管理基础薄弱,普遍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信用观念较为淡薄,自我约束力不强,加之关联交易复杂,财务制度不健全,透明度低,信用等级不高,抗风险能力差。因此,银行常常因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不对称、贷款的交易和监控成本高且风险大而缺乏贷款意愿。2003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平均不良率为32.11%,比商业银行贷款的平均不良率高出15.7个百分点,贷款质量较差也影响了银行贷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是“少、急、频”,而银行业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其必须实行谨慎的经营原则以规避风险。

  全面推进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对国民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和改善金融资产结构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最近,银监会制定和下发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在市场原则和商业化运作下,全面转变传统的信贷管理模式和文化,适应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构建全新的信贷管理理念和机制,这将会推动我国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开展。

  各类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建立符合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商业银行应对中小企业市场进行必要的细分,制定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市场策略,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满足中小企业不同需求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周转奖金贷款。例如,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信贷业务风险特点将小企业信贷业务分为“速贷通”业务和“成长之路”业务,并创立专门服务小企业的“速贷通”和“成长之路”两个信贷业务品牌,实施不同的信贷业务流程。商业银行还应扩大抵押贷款范围,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以其已有可抵押资产和未来融资项下形成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

  另外,商业银行应建立和完善各项机制以加强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开展。如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即根据风险程度确定相应利率,以足够的利差来弥补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银行独立核算机制,即以中小企业贷款业务进行独立的成本和利润核算;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即简化审批程序,实施“四眼原则”等,从而促使对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有较大的发展。

  其次,应加强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建立多层次的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资本市场体系应包括两个层面:二板市场和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就其分工来看,二板市场主要解决处于创业中后期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则主要为达不到进入二板市场资格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包括为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提供私人权益性资本。在一定意义上,我国更需要后一层面的资本市场。因为目前开设的中小企业板容量有限,上市成本也不低。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可以由原证券交易中心、现有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以及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改造而成。当然,建设这一市场时要注意规范和强化监管。

  第三,应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在美国有上万家专门从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这些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极大地弥补了市场上有限的创业(或风险)资本与创办中小企业及其发展所需的巨大的资金缺口。2004年,我国共有253家企业获得中外创投机构12.69亿美元的投资,折合人民币也仅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15%。投资的对象也主要是处于发展中后期的中小企业。美国至少有一半以上的中小企业得益于风险资本的帮助,而我国已转化的科技成果中与风险投资有关的仅占2.3%。另外,我国已经设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每年也只能安排10多亿元,无疑是杯水车薪,无法满足众多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不同的金融机构给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和效率是不一样的,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由于信息和交易成本的原因,中小企业成本最低的金融服务一般来自当地法人中小金融机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熟悉当地情况,容易了解到地方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因而得以克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的障碍,降低服务价格,满足资金供求双方的需求。因此必须重视发展地方性民营中小商业银行,才能多渠道地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央行准备在一些地区试行的建立“只贷不存”的民间金融机构的意见,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全社会:共同营造良好环境

  一是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和规范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  要通过制订相关法律,明确对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保护和债务人的法律约束与惩罚机制,允许、保护合法的非正规融资渠道的存在和发展。从融资理论上看,以亲友链、社区链为特征的关系型贷款和关系借贷能够更好地适应和满足中小企业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融资模式,从而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要多元化开展中小企业融资。如,融资租赁由具有融资融物、财产两权分离等特性,不失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种可行办法,并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典当融资可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力支持,促进其生产、流通实现良性循环。

  另外,还应注重为中小企业提供退出阶段的金融服务。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对融资有不同要求,以美国为例,政府和民间设有专门的破产清算基金,目的是尽量减少企业破产给当事人、债权人以及整个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合理地安排好有关方面的合法利益,实现企业的顺利退出。

  二是健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社会担保体系。

  2004年,我国已设立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近1200家,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400亿元,仅占当年全国贷款余额的2.2%。国家发改委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较好、信用担保机构较多的省份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因无法落实担保而被拒贷的比例为23.8%,再加上32.3%因不能落实抵押而被拒贷的,拒贷率达到56%。目前,政府部门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通常仅在筹建之初得到一次性资金支持,缺乏后续的补偿机制;民营担保机构受所有制歧视,只能独自承担担保贷款风险,而无法与协作银行形成共担机制。由于担保的风险分散与损失分担及补偿制度尚未形成,使得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均受到较大制约。另外,与信用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发展。

  要完善国家有关担保的立法,形成社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担保机制。包括:由企业集资联合建立商业性的担保公司,主要接受民营企业的财产抵押而替它们担保;政府拨款设立的非营利性担保公司;专业协会之类的民间组织集资成立互助担保基金;企业集资联合建立的互助担保基金。此外,还有必要建立民营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有关部门可尝试成立一些专门为中小企业担保的政策性公司,或给予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一定补贴,以此来鼓励它们为中小企业担保的行为,同时出台更加具体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来鼓励担保机构的发展。

  三是要加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我国已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多年,虽然成效不小,但仍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律基础,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征信体系。因此,重视和加强企业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培育社会诚信守信的环境。

  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可先建立各地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收集、汇总税务、海关、金融、社保、治安、司法等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企业纳税情况、信贷记录、合同履约率、遵守法律等情况,供社会查询,以增加企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同时,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评价机制,由信用评估机构全面实施企业的信用评价,规范各类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在征信信息的构成中,由于企业存在破产保护,会导致企业主进行逆向选择,利用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故意破产逃避债务。因此应当首先建立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上的企业信用信息。并建立起严格的违信惩罚制度,以解决企业债券和票据在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信用识别问题,从而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方式市场化、手段规范化和结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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