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用户名: 密码:  
  ·中文版 ·英文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页 海外上市申请 海外上市动态 国企海外上市 国际财经 国内财经 政策动态 高端访谈
新闻 海外上市研究 国内上市动态 民营企业上市 中小企业 财富故事 企业之星 创业指南
会议 海外上市法规 海外上市案例 海外交易所 服务机构 风险投资 并购重组 私募融资
培训 海外上市博客 海外上市百科 上市公司人才 常见问题 图片新闻 视频播放 留 言 板
       栏目导航 网站首页>>政策动态
 

外资保险进中国须从业20年 管理办法8月1日施行

  录入日期:2006年7月24日   出处:京华时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本报讯(记者李英辉)中国保监会昨天在官方网站披露,《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已审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办法,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至少要有20年的从业经验。

这一办法规定,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状况良好;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办法还规定,代表机构受到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保监会可将其受处罚的情况作为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审慎性条件予以考虑。


上一篇:国资委出新政监管央企投资
下一篇:证券交易所细则推进IPO 网上资金申购细则面世

 相关专题:
 
  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发表、查看更多关于该信息的评论 将本信息发给好友 打印本页
无标题文档
相关搜索
Google
搜索海外上市 搜索本站文章
关于我们--主要业务--广告服务--联系方式

环球财富  中国海外上市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现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南里
Add: Dashanzi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E-mail: 京ICP备16019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