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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仍会继续面临尴尬

  录入日期:2006年8月24日   出处: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叶檀

历时十余年,历经无数次的修改讨论,企业破产法第三次审议稿终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部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是如此重要,既会深刻地影响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更关乎中国企业是否具备一个正常的新陈代谢环境。任何经济体都不可能由封闭圆组成,有进有退、有破有立才能健康持久。

新破产法被寄予重任,各界也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大致集中于以下三点,首先解决了老破产法只能适用于国企的困局,扩大到所有企业类型;其次是金融机构破产被提上议事日程,银行、券商等机构不再是自外于经济体的独立王国;第三,巧妙解决了保护者权益与担保权债务之间的矛盾。

但正如我们不可能拔着头发离开地球,一部法律也不可能脱离实际来解决中国经济目前面临的所有困难,尤其对于一部涉及经济体制深层次改革的法律。远的不说,十数年来纠缠于破产法的因破产而导致的社会保障难题,破产的金融风险,以及借破产出现的大量逃废债,就暂时看不到有解决之术。而这些问题不解决,想要超前产生一部与国际接轨的彻底市场化的破产法,既是不可能的,也是自寻烦恼。

不难理解,我们在这部法律中看到的更多是折中与平衡。如新破产法对劳动债权进行具体分类,将其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部分设定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内部分劳动债权优于抵押债权清偿。以往完全无视金融机构债务权益的做法被部分纠正,但距离金融界人士要求对接“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的国际惯例,仍然有地球到火星之遥。尽管金融企业人士以中国加入WTO寻求发达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相威胁相引诱,但破产法只能一步步进行,金融界人士也不得不接受这样的成果。由此,我们看到这样的评论,该法律既切实保障了职工的利益,也在努力与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这样的评价潜台词无疑是有保留的,是半市场化的。而金融机构破产由监管部门主导无疑也是有保留的革命。

我们庆幸于破产法的进步与市场特性的增强,但更应该认识到法律工具理性、立法至上论的弊端,中国经济的深层次矛盾不可能通过一部法律得到根治,大干快上的结果只能是事与愿违。事实上,立法的循序渐进才是国际惯例,欧洲19世纪最后二十年,贯穿了社会对于管制竞争、加强市场秩序的努力,不管出台的法律是叫反垄断法、还是叫反不公平竞争法,其追求的价值是一以贯之的。因此,我们应该着眼于法律细节之处所体现出的法治公平精神和可操作性,而不是苛求在现阶段出现一部四角俱全、满足各方面要求的完备法律。

事实上,破产法的核心并不仅在于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各方利益的博弈和妥协,我们更应该忧虑的是业已出现的破产案例中大面积出现的深入骨髓的互不信任。从郑百文案、广国投案到各地一些企业在地方利益的驱使下保护一些企业破产,破产在诚信沦丧的环境下,成为常用手段。

笔者最近了解到一家经营不善的民企希望破产,但从地方政府到银行等债权人统统表示反对。债权人反对是怕企业逃废债,按照现行破产法债主有可能颗粒无收;地方政府担心企业释放出近千人的失业者造成社会问题,结果是企业在获得少量注资之后,不死不活地维持现状;而企业职工担心自己成为企业管理者转移资产的替罪羊。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重组会风行一时,为什么并购如此受到青睐,因为在短时期内来看,对各方而言,这种资金游戏是使社会成本降至最低的做法。

中国企业可进不可退,丧失正常的新陈代谢功能,这种现象存在于国企、上市公司、民企等所有类型企业,经济失信的恶果正在让中国的发展付出沉重的代价。

但因此而对破产关闸,无异于因噎废食。立法机构永远在各利益团体之间寻求平衡,永远在失信的可能中寻找诚信的希望。如果想不让中国经济出现肠梗阻,破产法是不能不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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