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国企将作别政策性破产
见习记者 周荣祥
本报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下午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这部法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业破产法将对政策性关闭破产说“不”。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新法规定,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近2000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政策性关闭破产一直是近十几年来中国国有企业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对于国有企业的破产项目,中国实行“特别照顾”,包括对破产财产认定和债务清偿顺序做出特殊规定,并给予财政支持。其中,政策性破产时企业清产核资后的所有资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
在刚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中,运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界定了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的“分水岭”。对于近2000家列入规划等待破产的国有企业,企业破产法明文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这就意味着,等这2000家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后,中国所有企业都将受企业破产法的调整,对国有企业的‘特殊照顾’将不复存在。”列席审议企业破产法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说,“破产法的出台,从另一个角度讲,也是给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一定压力。”
新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新法将对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新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新法还出台相关规定规避“假破产、真逃债”这一行为。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如果发现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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