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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即将问世

  录入日期:2006年8月31日   出处:上海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证监会法律部、上市部、机构部三个部门目前正在紧锣密鼓的制订一部上市公司并购业务领域的“保荐办法”———《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据悉,《管理办法》将对财务顾问机构的资格条件、法律责任、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目前正在进行相关的技术衔接,即将问世。

新证券法在有关证券服务机构的界定中已明确了财务顾问的法律地位。根据证券法的授权,证监会此次便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从机构、人员的准入条件和相关的执业规范、法律责任两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关于财务顾问的法律责任,据了解,《证券法》对于机构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已有原则性的标准,即“勤勉尽责”,否则将承担市场禁入等非常严格的法律责任。而即将发布的《管理办法》中将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定,如规定哪些行为是“勤勉尽责”,哪些行为不是。而一旦没有做到,就将适用《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此外,除了在办法中进行规定外,据悉,证券业协会还在考虑从行业规范的角度对“勤勉尽责”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和细化。

至于财务顾问业务的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将不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不过,为了防止行业内的恶性竞争,有关部门正在考虑由证券业协会通过指引的形式制订一个业内的收费标准。

据了解,为了降低收购人的成本,《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仅对超过持股比例30%后继续收购的行为、以及在20%-30%之间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收购作出强制聘请财务顾问的要求。对此,有关人士指出,聘请财务顾问的强制性规定,只是适应目前市场化进程还不高情况下的一种阶段性安排,将来市场成熟了,就会作出调整。

根据《管理办法》,今后拥有财务顾问资格的优质券商和咨询机构,将在未来的上市公司并购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并因此分享一块丰厚的蛋糕。而除了顾问业务收入外,还能享受到顾问以外的增值业务收入。比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今后财务顾问还可以通过为收购人提供“过桥贷款”等融资服务获利。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规定,收购人的财务顾问要独立于上市公司。这也就意味着,在要约收购中,上市公司董事会还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但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与收购人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此外,在管理层收购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也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目前,《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也正在制订中。届时,此条例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已发布的五个信息披露准则,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将共同构成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完整法规体系。

另据中国评估协会副主任王诚军透露,目前,国务院法制办以及全国人大正在进行资产评估法的起草工作。他说,资产评估行业要更好地服务于资本市场。目前财政部、证监会共同负责证券评估资格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两个部门正在联合起草有关证券资格管理的相关文件,有可能大幅提高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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