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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发布通知规范暂停终止上市行为

  录入日期:2006年8月31日   出处: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关于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行为昨日得到了具体的规范。昨晚,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对《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规定,对规范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行为进行了明确。

沪深交易所在补充规定中指出,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

沪深交易所同时表示,社会公众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与此同时,沪深交易所对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条款也进行了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自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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