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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细则出台

  录入日期:2006年9月7日   出处: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基金QDII步入“实战”阶段

《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境内机构不得使用债务性外汇资金认购、申购基金

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将迈出新的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昨日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业务流程及相关监督管理内容。至此,一直以来处于“试点”阶段的基金QDII获得操作细则指引,开始步入“实战”阶段。

该《通知》同时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审核流程,即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及境外证券投资的额度,同时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在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同时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通知》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外汇账户及其收支范围,包括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结算账户;明确了所募集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的来源及划转等相关问题。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以及赎回或分红时,应通过银行办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指出,境内居民个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境内机构不得使用债务性外汇资金认购、申购基金。

另外,《通知》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可申请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外汇资产管理;外汇资本金投资;外汇同业拆借;资信调查、咨询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同时还规定,境内托管人应按要求报送外汇资金流出流入、账户收支等情况,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加强统计监测。

与商业银行QDII产品只能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不同,基金QDII可以投资包括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这使得基金QDII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普遍高于银行QDII产品。根据《第一财经日报》统计,目前QFII获批额度为74.95亿美元,QDII获批额度为88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通知》的出台,进一步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运用自有外汇资金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其可以更加充分地利用境内外市场,提高资金收益率,分散金融风险,增强资产保值增值能力,提高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是我国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一个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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