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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银行可设县级分支机构

  录入日期:2007年4月8日   出处:新京报    作者:张诚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银监会下发《关于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报讯(记者张诚)中国银监会在适时放宽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后,又在日前下发了《关于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再次在市场准入方面获得突破,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以便更好地对金融资源匮乏地区的资金支持。

  银监会表示,为更好地为县域经济、新农村建设和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缩小金融发展的区域性差距,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该《通知》不但放宽了股份制银行在县级区域设立网点,同时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具有城市群或经济紧密区特征的城市或县域设立支行,视为同城分支机构管理。这一放宽不但延续了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同时根据实际的“商业联系”设立分支机构,打破了传统的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的模式。

  按照要求,股份制商业银行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总行统一的机构年度发展规划提出申请,由银行监管部门依据监管评级结果和《通知》的有关精神审批。该负责人还表示,此《通知》精神也适用于城市商业银行。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允许中小商业银行稳步有序地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将对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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