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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新规:不鼓励中小板公司投资证券

  录入日期:2007年11月8日   出处:证券日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 本报记者 庄少文

  深交所日前发布《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4号:证券投资》(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备忘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备忘录》)两份文件,对中小板公司两项业务信披和相关程序进行规范。深交所明确表示,鼓励中小板公司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并将对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为控制证券投资风险,《证券投资备忘录》规定,中小板公司进行境内外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前,应该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控制度,并不得使用募集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此外,该备忘录对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做了进一步规定,除细化董事会决议公告内容外,还规定证券投资金额占上市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或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和独立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为加强日常监管,备忘录还要求上市公司应以上市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并向交易所报备有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重大合同备忘录》则对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或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合同生效或合同履行中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其进展情况。

  为规范日常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深交所同时发布了配套的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公司在重大合同公告中充分披露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以前年度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履约能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等内容,如果由于客户相互替代的因素,公司签署一项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而很可能失去另一项同类重大合同的,应在公告中作出特别说明,以避免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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