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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签字保荐人被开除?

  录入日期:2005年11月17日   出处:北京青年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30亿元股改保荐市场争夺日趋白热化———

  ■事件聚焦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因拒绝在某上市公司股改方案上签字,一名保荐代表人被光大证券开除。

  该报道称,光大证券认为,该公司某投资银行人员在做投行项目过程中,“置客户利益和公司利益于不顾,严重违反公司相关业务规程,在未经请示的情况下,擅自通知所服务企业,拒绝在相关保荐文件上签字,严重伤害了客户关系,给公司声誉和形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为维护公司价值观和经营理念,严肃公司纪律,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处分。”报道还称,当事人闭口不谈拒绝签字的原因。但消息人士称,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地方国资委,公司股改方案在前期与当地国资委的沟通中,并没有得到认可,因此,该保荐代表人通知上市公司,表示无法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这一说法尚未得到证实。

  ■记者追踪

  股改公司否认拒签事件

  记者致电该股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称不存在拒签的问题,在股改方案中签字的保荐代表人昨天还与公司的领导人在一起。这位工作人员同时向记者提供了几位参与该项目人员的名字。但记者打电话询问光大证券,总机接线人员告知其中之一已经离开公司。

  据悉,该股改公司目前已经公布了股改方案,方案内容为非流通股股东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出2.2股,将于18日进行股改网上路演。根据这家公司11月14日发布的公告,其聘请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荐意见结论中表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了市场化原则,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的原则,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作出的对价安排合理,基于上述理由愿意推荐其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一位证券界人士表示,在股改方案上需要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个人的双重签字,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双方利益有一致的地方,但也有可能双方承担的责任及其分割的利益有分歧,造成对某一问题的看法有出入,当然不排除业务上的正常分歧。但是无论是代表人与机构还是与股改公司的分歧,一般都会找到一个平衡点协商解决,拒签的情况不多见。

  该人士认为,在目前券商、投行业务萎缩整体饥渴的状况下,股改公司几乎成为天上掉下的馅饼,保荐机构拒签的可能性极小。

  ■新闻内存

  券商争夺30亿元股改保荐市场

  由于新股暂停发行,再融资也未解禁,券商投行部门失去最大的收入来源,股改公司保荐工作顿成券商投行的必争之地。

  7月1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曾发布通知,保荐机构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可以包括财务顾问费和保荐费两部分。财务顾问费以不低于100万元的标准收取,保荐费以不低于150万元的标准收取。也就是说,保荐项目中,财务顾问费用和保荐费用两项加起来应该不低于250万元。从理论上讲,1300多家上市公司进行股改,将会是一个超过30亿元的庞大市场。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股改保荐是一个由51家机构参与角逐的竞争市场,券商对股改保荐项目的争夺逐渐趋于白热化。为了得到项目,机构争相压价,折扣越打越烈,250万元的最低保荐指导价已经成为一个难以触及的天价。有关报道称,一些券商投行低于100万,甚至几十万元就可以做,甚至一度私下喊出免费做的赔钱价。投行人士表示,实际上,对于券商目前的困境来说,保荐费只是杯水车薪,很多券商注重的并不是这些眼前的利益,证券公司真正瞄准的是通过股改建立起来的关系,希望可以产生持续的良性资源效应。

  ■背景资料

  何谓保荐人

  保荐人,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上市保荐制度对资本市场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通过上市保荐制度,锁定保荐人责任,保证保荐人优选上市公司,降低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也就是说,保荐人担当着企业上市“担保人和领路人”的角色。我国引入保荐人制度,旨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解决以前保荐责任的缺失问题。

  根据深沪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有: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对改革方案有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对改革方案有关文件进行核查验证;出具保荐意见书;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发表意见;指导、协助股东进行沟通工作,协调平衡股东利益;协助实施改革方案;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进行持续督导;指导、督促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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