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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首例法院判定的上市公司董事责任案

  录入日期:2008年12月4日   出处:新华网    作者:赵晓辉、陶俊洁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中国证监会3日通报一起上市公司董事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最终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例,这是首例法院针对上市公司董事责任进行实体裁判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是首例司法机关通过判决形式明确董事勤勉尽责要求的案例。

  据介绍,今年10月8日,针对原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丁力业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丁力业的诉讼请求,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中国证监会胜诉。

  2007年,因深信泰丰在2003年、2004年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相关规定,认定原董事丁力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处以警告并3万元罚款。

  丁力业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6月3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丁力业认为,自己不是证券法所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实际参与深信泰丰的经营管理,对于本案所涉及的2003年中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及2003年、2004年未履行临时公告事项完全不知情,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原告刻意隐瞒经营举措,导致其无法履责,因此请求法院撤销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认为,深信泰丰的违法行为涉及2003年年报存在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2003年中报及年报存在的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行为,以及2003年度和2004年度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等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方面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依法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证监会认为,原告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应视为原告的行为,原告应当承担代理董事的行为后果;另外,原告还数次参加审议通过深信泰丰为其他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董事会,因而主观上对定期报告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行为是知情的。因此原告属于深信泰丰相关定期报告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定,深信泰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危害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本案原告在深信泰丰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未能履行法定的忠实勤勉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对原告作出了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认为,法院的认定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现在及将来的监管理念和方式提供了一定的司法评判标准,进一步确立和维护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管原则,对于大力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积极履行职责、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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