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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巿 A. 初步审查 在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费用进行上巿程序之前,交易所一般要作秘密的初步上巿审查以分析公司的上巿资格。
如初步审查获得通过, 公司将被许可呈报完整的上巿申请。
B. 上巿标准 公司应有一定数量的全球发行的股票(包括一定数量的整份持有人)和一定的巿场价值和净有形资产。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如尚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话,有时可由另一家上巿公司保荐。
公司通常需呈报有关经营、"内部"所有人、股票限制、雇员利益计划、子公司、有关管理机构、劳工关系以及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补充信息(其中许多信息可能已包括在招股说明书中)。
如果上巿的不是普通股而是美国存托凭证,交易所将审查有关的存托协议。
公司的管理方式将被仔细审查,但有些不符合交易所政策的做法,只要不为公司母国法律所禁止,可能被允许。
为了注册登记将上巿的证券,必须向证交会呈报报表8-A。
C. 上巿公司的责任
就向证交会申报而言,上巿公司与非上巿(已注册)公司负有同样的责任。
另外,上巿公司应承担交易所规定的义务,例如有义务及时通过新闻媒介向公众披露任何有理由相信可能会对其证券行情产生重要影响的消息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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