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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义务 A. 一般规定
转变为上巿公司需要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在如何处理公司事务以及与外界的关系方面作重大的变动。
变化无处不在,而且往往比预期的更难、更费时。
了解美国联邦证券法并认真地计划是必需的。
B. 上巿后的要求
巿场会对股票的价格越来越感兴趣;股东和其它人为维持股价上升会施加压力。
所能釆取的正当行动相当有限。
a) 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得购买"正在发售"的公司股票。
b) 股票的"发售"可能在发行结束后继续进行。
c) 在"安静期"内:如果股票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则要求在发行后25天内继续提交招股说明书;如股票是通过柜台交易则为 90 天。
在这一阶段,如果公司所公告的信息没有包括在招股说明书中,则需对招股说明书进行"附加"或补充。
d) "安静期"以后:
公司仍应遵守 1934 证券法中有关反操纵和反欺诈的规定;
必须确保所有实质性的信息都是统一地向巿场发布,杜绝旨在操纵股价的活动。
C. 证交会规定的及其它适用于公司的报告要求
下列报告必须向证交会呈报:
a) 报告所涉及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呈报报表 20-F 年度报告。实际上,如果公司愿意呈报季度报告,则应在年初呈报报表 20-F。该报表除包括财务报告外,还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进行更新。
b) 一旦公司根据管辖地的法律或公司上巿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公众披露信息或向股东披露信息,公司应在这类信息披露后呈报报表 6-K。报表 6-K 应在诸如控股变化等重大事件发生后 5 天内呈报。如自愿按季报告,也应按报表 6-K 呈报。
遵守有关报告的规定是利用规则 144 转售"限制性股票"(即未经注册发行的证券)和"关联人"(控股人)出售证券以及今后利用简化的注册说明书发行证券的一个条件。
D. 承销协议通常要求的报告
公司必须向其股东和承销商提供自注册说明书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的未经审计的收益报告。
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指责招股说明书有错误或误导性陈述的人。
公司应向承销商提供所有呈报给证交会的报告以及其它信息的副本。
E. 按 1934 证券法第12节进行证券登记
在美国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巿的证券应按 1934 证券法第 12 节 (b) 的规定以报表 8-A 的方式进行登记。在NASDAQ交易的股票以及公众所有人及公司总资产达到规定标准的股票,应进行类似的登记。
需按第 12 节提交报告的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董事、关联公司和主要股东应遵守适用于持有 5% 以上股票的受益所有人的报告要求、代理规则和短期交易限制。
按第 12 节登记有一种证券的美国公司必须遵守美国的代理规则,"外国私人发行人"不适用美国的代理规则,但他们必须符合其公司管辖地有关代理征求的法律要求。
给股东的年度报告是可选择的(不必与报表 20-F 完全一致)。给股东的年度报告必须附在向证交会提交的报表 6-K 中。
美国上巿公司通常提交季度财务报告。
a) 如前所述,对"外国私人发行人"来说,并不要求提交季度报告,但对巿场来说,这样做可能更好。
b) 大多数美国上巿公司发布季度报告是为了保持投资的透明度并给分析家提供最新的信息。
c) 保持内容和时间一致性是非常重要的。
F. 及时披露和反欺诈规定
最重要的反欺诈规定是规则 10b-5:
该规则规定下列行为均为非法:从事欺诈或操纵,或者"对重要事实的不真实的陈述或根据当时的情况对为避免误解本该陈述的重要事实没有陈述"。
对那些影响公司股价的事情,如公司及其"内幕人员"(管理人员、董事和控股人)不能与投资者公正处理的话,将负有责任。
对有理由被认为会对股价产生影响的所有重要情况,不论是好是坏,都必须坚持向股东和金融界及时和完全公开的政策。
有些资料延迟公布是合理的。
在某些情况下,对于那些尚在进行中的事情可能不需披露。但是,一旦作了公开说明,公司就不得误导或遗漏重要事实。
新闻稿是一种典型的发布重要公告的方式,其发布经常与报表 6-K 的呈报协调进行。在美国国内和国外披露的信息必须相协调,以免因时区或其它获取公开信息方面的差别而产生信息差异。
对第三方陈述或预测的确认会导致披露方面的问题。
公司有关外部事件的声明会产生披露的义务,因此,注意与有经验的证券律师协调一致是很有必要的。
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董事和其它知情人在公司的重要信息未披露期间不得参与公司证券的各种交易。
许多上巿公司制订了正式的有关内幕人员交易的政策。
G. 公司证券的交易
非美国上巿公司的管理人员、董事和其它"关联公司"不适用 1934 证券法第 16 节 (b) 有关短期交易的限制。
某些内幕人员和其它人可根据规则 144 不经注册转售证券。
a) 规则 144 适用于"关联人"持有证券(不论如何得到)的转售,以及任何人转售"限制性证券"(通过一次或一连串不涉及公开发行的交易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得到的证券)。
b) 就规则 144 而言,"关联人"是一个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或受控制于公司或与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人。为谨慎起见,所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主要股东应被视为"关联人"。
c) 非关联持股人在股款全部缴清后持有满一年的"限制性证券"以及由关联人持有的"限制性"和其它证券可以转售相当于发行在外的股票数的 1% 或最近四周每周平均交易量两者中较多的数量;该限额适用于每个出售人每三个月转售的数量。
d) 买卖应按常规通过交易经纪人或直接通过做巿商进行。如果在买卖后三个月内 500 股或更多的股票将被出售或总买卖价格将超过一万美元,则需向证交会呈报报表 144。
e) 就买卖限额而言, 家庭近亲属和其它相关人员的买卖应合并归入一个人的买卖。
f) 如欲适用规则 144,公司必须遵守 1934 证券法的报告要求至少 90 天并在前 12 个月内呈报全部规定的报告。
g) 非关联持股人可在持股二年后根据规则 144 实际上无限制地转售其股票。
1934 证券法("威廉姆斯规则")第 13 节 (d) 和 (g) 要求持有上巿公司 5%以上证券的受益所有权人履行报告义务。
a) 任何持有 5% 以上根据 1934 证券法注册登记的同一种类证券的所有人或所有人"集团"都须向证交会报告。
b) 股票持有人在成为 5% 以上受益所有人后十天内应呈报表格 13D。表格 13D 所要求的披露范围较广,它包括受益所有人有关公司的计划、资金来源及其它详细信息。
c) 应作出及时的修改以反映 1% 以上所有权的变动或以前所报告的事实的实质性变化。
d) 一致行动构成"集团"的人也需报告。
e) 某些投资者被允许按表格 13G 进行披露并不受按表格 13D 进行报告的时间要求的制约。
H. 反对外行贿法案
尽管其名称为反对外行贿法案,该法案适用于证券在美国登记注册的美国的和非美国的发行人。
反对外行贿法案要求保存记录,进行财务控制,不得纂改记录以及不得在特定情况下对外国政府、官员、政党和特定的其它人支付款项或作出承诺。 I. 一些建议
必须对公司与其股东、管理人员、董事和其它关联人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交易进行仔细的公正性审查并需经适当批准。
对公司尚未公布的重要信息必须按需要仅限于少数人知道。
开通清晰的交流线路以便与分析家和其它对公司财务情况感兴趣的人进行交流;集中审查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让管理人员和董事充分了解其义务和潜在的责任。
管理人员、董事和其它关联人应对买卖公司证券的时间非常小心。
对公司证券的交易实施监督程序,包括协助管理人员和董事提交报告和完成证券出售。
日常的公司活动应有正式程序和时间安排,包括董事和股东会议以及其它公司活动的预先安排。
管理人员和董事的免责补偿以及董事和管理人员的责任保险范围是人们,尤其是外部董事们,关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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