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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程序 A. 证券公开发行的时间表
注册登记程序在"开球"会议后至少需 120 天。主要日期和步骤如下:
选择一家承销商 准备和提交注册说明书(需 4-8 周或更长时间,取决于所需公司信息是否能取得) 证交会审查程序(5-7 周) 路演(2-3 周) 定价 成交(定价后 3 天;若根据巿场收盘价定价则为 4 天) 上巿,如适用(定价后 3 天)。上巿申请一般包括提交注册登记文件副本和某些其它信息。
B. 注册说明书:目的和内容
招股人使用注册证明书以符合 1933 证券法的信息披露要求。
1933 证券法规定凡在美国向公众发行的证券除被豁免者外必须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开始于向证交会呈报注册说明书,注册说明书呈报前不得发出任何出售要约。证交会宣布注册说明书生效前,不得出售任何证券。
注册说明书的内容取决于适用的证交会报表
a) 注册说明书的第一部分是招股说明书,是给予投资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证交会报表 F-1 表述了非美国公司进行初次公开招股所要求的内容。
风险因素 募集资金用途 摊薄 出售证券的持有人 发售计划 对将被登记的证券的介绍 列名的专家和律师的利益 有关申请登记人的信息(包括对你公司业务、财产和诉讼的详细介绍) 财务报告和经营管理部门对财务数据的讨论和分析(经审计的两年资产负债表、经审计的三年收入和现金流量表及证交会规定的五年主要的财务数据)。
b) 第二部分包括供公众审阅的但未包括在给予投资人的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第二部分包括对公司最近三年出售未注册登记证券等情况的披露。第二部分也要求公司呈报各类证明文件,包括某些并非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对于高度机密的合同可提出保密审查请求。
c) 第二部分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律师对于发行的证券的有效性的意见。该意见受当地(即非美国)法律管辖。非美国律师通常不出具正式书面的法律意见书。但是,当地律师应熟悉该意见书的要求并确信当地法律允许根据美国证券招股与承销惯例出具意见。
d) 根据规则 430A,如果注册说明书中的招股说明书省略了发行价和某些承销信息,注册说明书仍可被宣布生效,但被省略的信息应包括在一般于定价后 2 个营业日内向证交会呈报的最后稿的招股说明书中,或包括在注册说明书的生效后的修订文件中。
招股说明书扮演双重角色:销售工具和免责凭证
a) 招股说明书必须"讲述公司的故事"至令公司和承销商满意的程度。同时,招股说明书也应是保护公司及其董事、管理人员以及承销商免于承担潜在责任的"免责凭证"。
b) 注册说明书一般通过全部招股人员会议起草。公司的美国律师一般主持这些由公司及其非美国律师、承销商及其美国及非美国律师以及会计师多方参予的会议。这些会议的举行是征集和验证公司信息的基础。
c) 审计师的安慰函。
目前对所有美国公司均实施电子呈报,但"外国私人招股人"通常以书面形式呈报。但是,一旦一个外国申请注册登记人进行电子呈报,他将不能在随后的文件呈报中使用书面形式。
C. 证交会官员的审查
对信息披露的审查
证交会对注册说明书进行审查以确定有关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信息已经完全披露。证交会并不对公司或公司发行的证券进行评论。证交会对注册说明书的批准并不构成其对该证券发售的推荐。
证交会的审查官员
对注册说明书进行审查的证交会代表包括:审查注册说明书陈述部分的官员;审查财务报告的会计部门的代表;以及接受上述审查人员汇报的"部门主管"。部门的副主任具有最后决定权。
非公开的初步登记
通常,注册说明书一经登记即公布于众。然而,证交会官员知道,非美国的发行人在登记注册说明书时会遇到一些特别的问题:调整财务报告使之符合美国 GAAP 的要求;管理人员报酬的披露以及其它在本国一般无需公开的敏感的信息。有鉴于此,证交会允许非美国发行人按非正式的程序呈报他们的注册说明书。按该程序呈报注册说明书不属"正式"登记,因此不能公开查到。证交会发表评论的方式与美国本国发行人进行登记时的情况相同。因此,进行正式公开登记前,敏感的披露问题以及审查人员的评论一般已均被提及。应该注意的是,这种非正式程序只适用于书面登记,电子登记无法以保密形式进行。
证交会审查的期限
证交会一般在文件呈报后 30 天内给予初次意见,但在繁忙时段,这一期限可能会延长。意见函概述证交会对招股说明书的评论以及修改要求或需向证交会呈报的补充信息。对补充或修改的文件的意见函一般在5天左右发出。
路演
根据美国的法律和惯例,注册说明书呈报后,可以"发出出售要约",但在证交会宣布注册说明书生效前不能"出售"证券(即不能接受认购资金)。在呈报后、生效前这段时间,注册说明书中的初步招股说明书("Red Herring")在路演中就作为招股文件。路演一般至少在收到一份证交会对注册说明书的意见后才开始,这样就可根据这些意见对初步招股说明书进行修改,使其以后不会再有实质性的变动。
证交会意见的形式
a) 不复审或者不作评论(几乎未听说过在传统的初次公开招股中有这种情况)。
b) 准备并呈报修订文件但不重新传发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
c) 准备和呈报修订文件并重新传发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
在公司对证交会的意见作出使之满意的答复之前,证交会不会宣布注册说明书生效。这一职权使证交会能掌握发行的时机。
与证交会官员的交往
a) 呈报前进行商谈。
b) 呈报一份认真起草的注册说明书。
c) 在"安静期"尽量少作变动。
D. 蓝天登记
各州对证券公开发行的审查均设有自己的监管机构。
如果有待发行的股票被允许上巿,则各州的证券注册要求不适用。然而,纽约州仍要求递交经公司所有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发行人声明。
E. 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许可
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审核承销安排以决定其是否"公平与合理"。
F. 费用
没有两起初次公开招股是一样的。外国发行人初次公开招股的费用包括(一般在下列的范围内):
a) 承销商的报酬:发行价总额的 7-10%;
b) 公司律师费:30 万美元以上;
c) 会计费:30 万美元以上;
d) 印刷费用:10 万美元以上;
e) 证交会、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交易所/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以及蓝天登记费:2.5 万美元以上;
f) 登记和转让代理人的费用:1 万美元;
g) 免责补偿保险(昂贵并视是否可办理)。
此外,如果复杂情况发生的话,上述费用可能会大大提高。
根据美国 GAAP 和其它一些会计方法,未完成的初次公开招股费用必须作为开支勾销,从而将大大减少这一阶段的收益。
G. 1933 证券法的责任条款
公司对注册说明书中的严重错误陈述或遗漏负有绝对责任,不论其是否有意或出于善意。
只要董事、管理人员和承销商能证明经过适当的调查后他们有合理的依据相信而且确实相信注册说明书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和完整的,他们对注册说明书中的严重错误陈述和遗漏不负责任。
董事和管理人员无需对专家(如会计师)根据其职责所作的陈述进行调查,仅要求董事和管理人员对专家根据职责所作的陈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没有合理的理由不予相信而且肯定没有不相信。
具有控股权的股东可能对严重错误陈述和遗漏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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