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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企上市可申请财政资助

  录入日期:2009年4月8日   出处:深圳商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深圳去年拿出7000万元支持企业上市

  【本报讯】(记者 李怀今)记者近日从深圳市财政局获悉,自我市2006年相继出台《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后,诸多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得到了财政资助,仅2008年,我市就拿出了7000万元支持企业上市。

  据了解,2006年7月,我市出台《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根据《计划》,被列入“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范围内的入选企业,在其上市过程中有几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的;已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已由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场内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辅导下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属于前三种情形的,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属于第四种情形的,每家企业资助10万元。这些资助可以叠加申请。同一家企业在改制和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同一家企业具备多项资助申请资格的,可同时申请多项资助,最高可获得310万元补贴。

  根据《计划》,对企业改制和上市培育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改制和上市过程中各阶段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其他资料申请,经审核同意的,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企业。对上市培育和企业改制进行资助的范围是:上市辅导、保荐及审计、法律服务费用;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必要的资产评估费用;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费用。

  2006年12月,我市又出台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规定了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资助条件是:必须是已列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上市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上市培育计划和登记备案,并已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期或已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计划在境内外上市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资助标准为:根据企业上市的步骤,分阶段进行资助,完成全部上市工作,一家企业原则可获310万元的补贴。

  《办法》的出台,实际上相当于把资助对象扩大到了所有企业,使我市更多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得到了政府的资助,企业可以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请上市培育和融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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