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核准制到注册制的转变
录入日期:2005年12月21日
出处:东吴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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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消息面上透露,在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高层论坛上,证监会研究中心高小真博士表示:证监会将在“十一五”期间实施的一系列市场化改革破除了制度性障碍,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改革就是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新股发行将由目前的核准制转为注册制。这是我国证券市场启动以来最为突出的转变。
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历程我国的证券市场从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很强的中国特色,证券发行也不例外,一开始采用带有浓厚计划色彩额度制,后逐渐过渡到审批制,审批制并没有完全退却计划的外衣,但审批制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申请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实质性审查,决定其能否发行证券。98年《证券法》颁布后,证券发行的审批制度引入了“核准”的概念,确立了证券发行监管的双轨制,新股的发行监管制度主要以计划审核制为主——即行政审批制和核准制的综合制度。2001年,新股的发行才采取市场化的核准制,直至现在。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11月份的“2005中国论坛”上发表演讲指出,“建立发行规模和发行价格的市场制约机制,完善发行核准机制,推进发行制度的市场化进程,逐步创造条件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时隔一个月之后,注册制终于被提上议事日程,表明管理层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解决市场的深层次矛盾和结构性问题的决心。
注册制优越性纵观目前世界各国新股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审批制是证券市场不发达国家通常采取的制度,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具有了注册制的一些因素。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体制,美国、英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均采用这种制度。
注册制要求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经过法定期间自动生效,申请人即可发行证券。证券监管机构一般不对发行人所报送的文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证券发行的监督管理主要靠公开制度来制约以及事后监督,发行人股票的优劣完全由市场定夺。这种制度市场化程度较高,行政干预少,可最大地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注册制的施行仍要谨慎虽然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均采用注册制,但限于我国的实际情况,证券的发行欲实行注册制仍要三思而行,主要原因是条件尚未成熟。注册制对发行人、投资人及承销人的要求较高,而我国大多企业的管理人法律意识不强,即使在核准制下还存在大量的圈钱现象,如采用注册制会进一步加剧这种风气。相比成熟市场,我国投资者的综合素质仍显不足,让投资者自己来把握上市公司的好坏难度较大。另外,成熟市场法律体系较为完备,相比之下,我国目前这项制度仍显欠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做保障,注册制度施行必定会给市场造成一定的混乱,经历了多年洗礼过后,我国证券市场更多的是需要平稳发展,事后补救已使市场参与各方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一般认为,在条件成熟后,证券发行再择机实行注册制也为时不晚。(曹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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