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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下发30号令倒逼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

  录入日期:2005年12月22日   出处:北京现代商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银行间债市抢先实施审核制

  就在中国股市为了新股IPO“审批制转审核制”而争吵不休的时候,央行作为公司债权流通市场的监管人,却在近日下发了第30号令,进一步放开了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市的交易流通,将公司债券的交易流通从事前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而业内人士指出,此举除了进一步推动公司债发展之外,从某种程度上说,其实是为了倒逼发改委进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制度改革。

  据了解,本次公告的主要内容就是简化审核程序,将公司债券交易流通审核从事前审批改为核准制,允许所有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投资公司债券,要求发行人进行持续信息披露和跟踪信用评级,鼓励做市商和承销商对公司债券进行双边报价等。

  社科院金融所结构金融研究室的殷剑锋研究员,对于30号令的出台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这对于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是一大利好。近年来,人民银行依托银行间债券市场做了大量工作,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成为以各类金融机构为主体,包括众多非金融机构投资者的债券场外市场。但公司债券市场规模小、流动性差、投资者群体单一、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依然存在。央行对于银行间债市的开放,使得公司债的买家增多,发展也就自然增速。他预期,2006年的公司债券市场发行规模将在今年1000多亿的基础上翻倍。但他强调,公司债券的发行审批制度也应该尽快改革。

  殷剑锋介绍说,我国的公司债券发行和流通分别归属于不同监管部门。公司债的发行,归发改委监管;而在交易所流通由证监会监管,在银行间市场流通,则由央行监管。

  他指出,正是由于这种明确的分工,央行想要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就只能先通过放松公司债在银行间流通的做法,从基础制度建设方面推动企业债的发展。但他指出,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场外市场,所以要真正从制度上改革公司债券,还要靠发行制度的改革。业内人士更直言不讳地指出,央行的30号令,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在倒逼发改委在发行审批制度的变革。

  因而,掌管生杀大权的发改委,能否将公司债的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乃至备案制转变,将是未来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关键所在。

  (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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