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证券将被允许在OTCBB公开报价
一、美国本土公司公平合法的证券,符合下列第1项及2、3、4项中的任何一项
1、除非以下情况,证券未在那斯达克或美国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挂牌
a.在一个或多个区域性证券交易所挂牌,并且
b.不够资格由专业机构分送交易报告
2、根据上市法规第13或15(d)节或第12(g)(B)节规定,发行人必须提交报告;在30天日历天的宽限期下,发行人履行了提交报告的义务。
3、根据上市法规第12(g)(2)(G)节规定,发行人必须提交报告;在60天日历天的宽限期下,发行人履行了提交报告的义务。
4、根据上市法规第13或15(d)节,银行或存款机构发行人勿须提交报告,银行或存款机构发行人必须提交关于适用的联邦银行机构或洲银行机构的注册必要资料(如12 U.S.C.1831所定义的);在60天日历天的宽限期下,发行人履行了提交资料的义务。
二、符合所有下列条件的任何外国公司或美国存托凭证(ADR)
1、根据证券法规第12节,证券已经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注册,发行人继续在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满足上面第一条中2、3、4项中的任何一项;并且,
2、除非此外国公司或ADR符合本条规定,证券未在纳斯达克或美国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挂牌:
a.在一个或多个区域性证券交易所挂牌,并且
b.不够资格由专业机构分送交易报告
三、任何公司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历过因不符合维持上市的标准从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美国证券交易所下市,并且
2、在下市前受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美国证券交易所暂停交易处分,并且
3、股票满足上述第一条2项或3项或4项的规定。
四、根据上市法规6910所定义的任何直接参与计划,未在那斯达克或美国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挂牌,并满足上述第一条2项或3项或4项的规定。
五、上述上述第一条2项或3项或4项的规定在本规定修订生效日满六个月以前将不适用于任何已经在此挂牌的美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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