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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定

  录入日期:2005年9月30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1.        最低公众持股数量和业务记录
 (1 市值少于40亿港元,公众持有股份至少25%
 (2 市值在40亿港元以上,由交易所酌情决定,但一般不会低于10%10%-25%,每发行100万港元的股票,必须由不少于三人持有,且每次发行的股票至少由100人持有。

2.        最低市值
上市时预期市值不得低于1亿港元。

3.        盈利要求
最近一年的收益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且前两年累计的收益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非日常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及亏损)。

4.        上市公司类型
吸引海内外优质成熟的企业。

5.        采用会计准则
香港及国际公认的会计原则。

6.        公司注册和业务地点
不限。

7.        公司经营业务信息披露规定
申报会计师报告的最后一个财政年度的结算日期距上市文件刊发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8.        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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