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8日
“融资难、贷款难、结算难”等融资和金融服务滞后问题是制约小企业发展的瓶颈。2005年7月28日,银监会颁布的《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正式实施,小企业融资将不再依赖政府补贴和财政补助,商业化运作将使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望得到有效缓解。
在银监会颁布实施《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仅10余天后,8月10日,银监会召集国内主要商业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分管行长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银监局分管局长在北京召开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培训会。
这是中国银行业的主要管理者和经营者首次集中探讨小企业贷款产品、机制和管理方式创新,共商小企业融资服务大计。
“《指导意见》也是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银行业采取的促进非公经济主体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指导意见》出台后,小企业贷款融资服务将获得一个新的突破。”银监会负责人如是说。
现行信贷机制障碍 未能影响政策出台
目前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小企业贷款在商业银行诸多业务中一直被归为风险大、管理难、成本高的业务类型,长期以来,“融资难、贷款难、结算难”等金融服务滞后问题严重制约了小企业的发展。即便是在小企业经济相对更为发达、信用环境且相对不错的浙江省,小企业为解决融资难,也不得不转而向地下银行、私人钱庄借贷。
加大小企业融资力度,不仅是小企业开展投融资活动的需要,也是国有银行提升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改革步伐加快和监管力度加强,银行的整体实力和抗风险水平得到了提高,但银行的经营发展仍然没有完全摆脱粗放式的经营。银行贷款不断向大企业和某些行业集中,银行越来越脱离了广大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私人银行。大力开展小企业金融服务,可以改变银行傍大款、垒大户、过独木桥的经营发展思路,促进银行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大力发展多元化金融服务,走持续协调发展的道路。同时,可以促进银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推动银行风险管理理念、手段、技术以及方法等一系列的创新建设,提升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被称为“非公经济36条”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出台后,促进金融体制改革、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是成为银监会和金融机构的一个紧迫任务。
“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是今年银监会的重点任务。”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年初的金融工作会议上郑重承诺。我国小企业贷款难的背景十分复杂,这不仅与社会整体信用环境有关,还与我国金融市场发育程度、银行自身定位以及信贷管理体制等密切相关。尽管如此,但刘明康表示,不能坐等这些机制条件都成熟完善后,再开展对小企业的融资服务。而且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在我国目前市场环境下,只要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银行在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方面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鼓励、支持和促进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银监会借鉴国内外经验,制定出台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从政策、机制、程序和方法等诸多方面为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提供原则性的指导意见。
小企业不仅可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社申请贷款,而且一向敬而远之的政策性银行也将向其敞开贷款大门。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政策性银行将从资金和技术两个方面,支持中小商业银行提供面向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业内人士认为,尽管只有29条意见,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从小企业贷款管理组织、营销策略、审贷机制、考核评价、信贷队伍建设等诸多方面,为银行机构开展小企业贷款提出了步骤和思路,“这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鼓励和促进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态度和决心”。
小企业贷款之路 从政府补贴到商业运作
从企业规模角度,通常可将中型和小型企业统称“中小企业”,但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并没有将中型企业包含在内。
《指导意见》主要针对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即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统计局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执行标准中的小企业。按照这一标准,小型工业类企业是指从业人员数在3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小型建筑类企业是指从业人员数在6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小型零售类企业是指从业人员数在100人以下、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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