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有关同业竞争的规定
创业企业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是创业企业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应当关注的因素之一。拟上市创业企业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应避免其主要业务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避免同业竞争。拟上市创业企业非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应制定具体解决的措施。
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判断方法
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创业企业的并行子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一种是通过经营范围从表面上判断;一种是实质性的判断,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创业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例如华润集团下的华润超市和深万科下的万佳百货,一个是立足于生活小区的小型超市,一个是综合性的商场,从市场定位、客户对象等还是有区别的,并且华润集团和深万科一直以来就在各自的商品零售业发展,无论要谁兼并谁都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深万科在公告中这样表述:“华润万方和万佳业务虽然同处零售行业,但因双方业态和经营模式及商品种类存在很大差异,并没有构成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华润将按照有利于万科长远发展和有利于万科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避免在零售业务方面与万佳发生冲突,并将就零售业务的发展,与万科探讨多种合作的可行性。”因此不能简单判断同业竞争关系,也不能一味简单的要求避免任何层面上的同业竞争关系。
同业竞争的解决方式
如果创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上述同业竞争问题,则在改制重组中要加以解决。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1)如本文问题中所述的那样改变经营范围;(2)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创业企业,但不得运用首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来收购;(3)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拟上市创业企业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5)拟上市创业企业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6)拟上市创业企业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发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方面的有效承诺。如用友软件的所有股东承诺,与股份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并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和股份公司相竞争的任何其他业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