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可以帮助企业改善股东结构,同时建立有利于上市的治理结构、监管体系、法律框架和财务制度。无论对于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这一点都至关重要;似募可以帮助企业比较好的解决员工激励问题,建立有利于上市的员工激励制度;私募可以通过引进战略资本帮助企业迅速扩大规模,从而在未来上市的时候更容易获得投资银行的调研支持和投资者的追捧。同时似募投资人所带来的市场视野、产业运做经验和战略资源,可以帮助企业更快的成长和成熟起来,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改善企业的收入、成本结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并最终带来企业业绩和股东价值的提升。比较而言,私募战略投资人更加着眼于未来市场的长期利益,而不像金融投机者那样往往寻求短期的投资回报。
尽管与公募上市相比,私募融资手续相对简单,但是,由于涉及到D条例中的诸多例外条款,因此,公司仍应首先确定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股票承销商。然后,在上述专业机构的参与和指导下,确定融资方案,包括原始股本的确定、在原始股本基础上的私募计划,乃至将来公开发行股票的计划。
私募融资中可供选择的形式包括:向投资者发行普通股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即在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后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即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为普通股的优先股),或上述形式的结合。
应当说明的是,美国有关法律并未限定公司可发行证券的种类,因此发行证券的形式,主要由发行人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和可能来考虑确定,投资者和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主要依靠相关法律文件来加以确定。公司应当在考虑包括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量,公司偿债能力、公司的控制以及对公司未来上市发行的影响等因素,来确定发行证券的形式。
由于美国有关证券法律对私募融资有着融资数量和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公司只能在上述数量限制内进行融资,因此也会影响企业在私募中的证券发行量。如何使发行人在私募中的筹资数量和实际发行量相协调,同时,又能保证将来公开发行上市的开展,这是一个需要公司与承销商共同研究确定的重要问题。在这方面,公司与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制订一个完整的、始终如一的融资计划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发行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合格性和再销售的限制最终承担义务和责任,因此发行人应当在承销商的帮助下,制订一套跟踪调查制度,保证以上义务的履行,不可将销售事务全部委之于承销商。
此外,D条例规定,在融资额小于100万美元或500万美元两种情况下,如果在本次私募融资前12个月内,发行人曾进行过融资,该次融资将与本次融资视为同一次融资,前次的融资额应从私募融资最高限额(即100万美元或500万美元)中减去。为避免因被视为“一次融资”而减少融资数额,发行人应当在承销商的帮助下,协调融资时间安排,保证私募能达到最大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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