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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农村建设中办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访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会长谢华

  录入日期:2006年8月3日   出处:经济日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薛小和: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

    提出,“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在大家都认识到,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群众应处于主体地位。但是,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许多农户处于分散经营状态,分散的农户如何成为主体力量呢?

    谢华:我认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引导农民在联产承包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起来,发展和完善包括社区和各类专业的合作经济,组织起来的农民才能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充分发展,必将极大地促进新农村建设。

    薛小和:前些年,为推行农业产业化,“公司+农户”这种组织方式曾一度受到好评。

    谢华:推行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公司为龙头的“公司+农户”,包括“公司+中介+基地+农户”等等,这种形式以公司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同农户是买卖关系,农民只是提供原料,得不到加工、销售环节增值的利益。二是农民组织的合作社,合作社办公司,加工销售自己的产品。这种形式是以农民和自己的合作社为主体,以获取加工、销售增值利益为目的,农民作为合作社的主人能够在产业化的全过程中行使自己的权力,获取应得的利益。这两种形式都可以使农产品通过加工、销售而增值,对经济发展都有好处,只是主体不同,因而加工增值的利润归属不同。我认为,应该更多地支持农民自己组织的合作社。用合作社的形式搞产业化,最大好处是符合共同富裕的目标。反之,如果只对一些姓“商”不姓“农”的公司予以优惠和扶持,大多数分散经营的农户由于无力面对大市场而解决不了增收问题,必将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

    薛小和: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全国有15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会员农户2365万,带动非会员农户3245万,两类农户只占农户总数的23.3%。规模显然还不够大。而遍布全国农村的社区经济合作组织,也大多实力很弱。“一号文件”还明确提出,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那么,应该如何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呢?

    谢华: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扶助,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政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了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对农民大都通过合作经济的途径,扶持其改善在竞争中的地位;对合作社,他们也大多在财政、金融、税收等领域实行优惠政策。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扶助合作经济的发展,则更具有推动生产力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多重意义。具体的扶助办法包括:

    (一)尽快制定《合作社法》。

    应制定一个简明扼要的合作社法,具体细则由各类合作社依法自订章程。

    要设置兼有社团和企业职能的合作社法人,使各类合作社具有法人地位,权益受到法律保障。(二)制定和实行对各类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包括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使合作经济这一群众自助组织,在市场竞争中享受到比其他经济成分更实际的优惠。(三)有关部门应把为合作社培养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纳入工作规划。

    薛小和:是不是国家实施了优惠政策,农业合作社就一定能够办好?

    谢华:合作经济组织能否办好,主要取决于能否做到使广大成员真正受益,关键在于实现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使成员真正当家作主。在合作社实施民主管理制度,可以使亿万劳动群众在合作社的经济活动中养成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民主管理的习惯,从而增长民主管理的才干。这一点,不仅对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十分重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整个进程中也非常重要。

    此外,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发展很不平衡,情况千差万别,农业合作社怎么搞好,还得靠广大农民群众的实践来创造、来检验。还要尊重群众意愿,总结群众经验,形成比较符合实际的意见,用于指导工作。

    发展农业合作社乃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我们的干部要走群众路线,不能搞形式主义的“花架子”。要深入农民群众,联系当地实际,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要根据农户的需求,集中农民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正确建议供群众选择,并为他们所接受和实行。要善于采用示范的方法,通过个别指导,在一个或数个点上首先实行,取得具体的经验和成功的范例,用以影响和带动面上的工作。要善于发挥农村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动更多的群众。只有这样,才能把广大农民群众更加充分地发动组织起来,最终使他们自觉地行动起来,在发展合作经济乃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实践中,显示其主体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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