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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产程序明确

  录入日期:2006年8月23日   出处:中国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有望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审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对金融机构破产程序首次作出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对该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根据草案规定,破产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草案所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程序有两大特点:一是可由金融监管机构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而不像其他企业,破产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发生重大经营风险、出现破产原因,应及时依法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金融机构,在该机构或其债权人都不主动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为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破产申请极为必要。

另一个特点则是,监管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这是因为,金融机构破产涉及的债权人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关系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慎重处理。在实践中,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通常是先由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金融法律的规定实施接管、托管等措施,对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再进入破产程序。为了防止在此期间一些债权人通过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和要求强制执行,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造成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接管、托管等措施无法正常运行,有必要暂时中止涉及该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在《企业破产法(草案)》的前两次审议稿中,这些方面的内容只有原则性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在三审稿中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提出,金融机构破产中存在一些只能由法律规定而行政法规不能规定的特殊问题。

与《企业破产法(草案)》同时提交昨日开始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还有《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物权法(草案)》、《反洗钱法(草案)》等多部法律草案。(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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