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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坚守公私财产平等

  录入日期:2006年8月23日   出处:北京商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据新华社电 制定《物权法》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这一直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争议。昨日,《物权法》草案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五次审议时,立法机关给出了明确答案: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要采取平等保护的原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表示,制定《物权法》,既要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胡康生说,《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在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修改时,其中一条即是在草案四次审议稿第50条中增加“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胡康生说,在《物权法》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有人认为《物权法》应突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保护。

法律委研究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由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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