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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调整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录入日期:2006年12月30日   出处:证券时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明年2月1日起个人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本报北京电 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便利个人外汇收支活动,简化业务手续,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改进。

  调整后的政策主要变化是:将境内个人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在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审核后办理,资本项下需经必要的核准。

  熟悉外汇管理的专家告诉记者,新政策对于结汇实现年度总额管理,是“藏汇于民”政策取向的具体表现。一方面,政策变化不会给居民正常结售汇带来不便;另一方面,对居民结汇进行年度总额管理,可以缓解近一两年来居民大量结汇所导致的本币过度投放、外汇资产大量集中国家的情况,有利于调节国际收支。

  根据《办法》的规定,个人外汇收支活动按交易主体区分为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按交易性质区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管理。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贯彻可兑换原则,对资本项下外汇收支进行必要的管理。

  《办法》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对贸易以外的其它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进行相关审核。

  为了给个人贸易外汇收支提供充分的便利,《办法》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其中,进行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可按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部分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在账户管理方面,《办法》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与此同时,《办法》要求启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提供技术保障,商业银行必须通过该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个人可以进行资本项目交易,如规定境内个人在履行必要的核准、登记手续后,可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境外投资;境内个人可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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